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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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DGL163944470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8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202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2020年12月2日张某到桃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张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父亲年迈身体不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张某因照顾父亲,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入矫后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思想包袱重,情绪很不稳定。
(二)提出申请情况
张某入矫后,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张某自身有理发技能,曾多次表示想外出务工,但担心经常频繁请假会影响工作和自身矫正表现,同时担心家中父亲无人照顾,因而心理压力倍增。
2021年3月,张某经多方考虑后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经常性跨县活动书面申请,申请理由为因生活和工作原因需要经常性在桃江县和资阳区之间往返,申请前往执行地相邻的资阳区某理发店工作。
(三)依法审批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张某提供的书面申请进行初步核实,认为其申请跨市县活动的目的地为执行地相邻县,且往返频次高、路线固定,符合相关要求。司法所又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张某按照《社区矫正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补充提交了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桃江县司法局。桃江县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和张某谈话了解情况后,认为情况属实,依法批准了张某经常性跨县活动审批申请,有效期为六个月,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同时告知张某,要按申请的路线、频次进行跨市县活动,并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要求其在进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时,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超越所批准范围(桃江县、资阳区)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2.在批准期限内,每次往返活动前,应当将活动时间、路线、地点等情况通过电话、微信及时报告受委托司法所;3.要每天通过在矫通、微信、电话等方式主动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如实填写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月情况反馈表、每月情况汇报,并每月提供外出工作期间相关照片。
(四)批准后的效果
张某在被批准经常县跨区县活动后,能够严格依照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定时报到,按时、按规定往返两区县,既未影响工作,又合理安排时间积极接受矫正和照顾父亲,生活工作有条不紊,对生活重新充满了信心。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可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本案中,桃江县司法局及时履行经常性跨区县市审批职责,为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解决了其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需求,消除了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因素,积极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增强生活信心和勇气,进而促使和帮助其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