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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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DGL163910658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87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平市铁东区。2019年3月,因犯保险诈骗罪、买卖国家证件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矫正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2019年4月15日,张某到四平市铁东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入矫后,司法所发现其在思想认识方面总认为自己犯的罪不是什么大事,入矫一年多时间,在矫意识仍然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屡次以电话损坏、睡觉、忘记携带、没听见定位电话来电等为借口,不及时接听定位电话。2019年12月18日,2020年9月2日司法所先后二次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并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知识教育。司法所对张某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每周对其电话抽查二次,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并告知其如有下次将提请书面警告。张某不为所动,依旧我行我素,仍不及时接听定位电话,2020年9月5日,司法所提请四平市铁东区社区矫正机构给予张某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同时调整了管理等级,由普管变更为严管。
2020年10月9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张某没有主动到某司法所继续接受矫正。经区司法局电话通知,张某于2021年11月30日到某司法所报到。由于张某拒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予以警告,且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再犯罪风险较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张某符合给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条件。
(二)批准给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2021年12月1日,某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提请铁东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给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铁东区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
(三)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2021年12月7日,在铁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铁东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狱民警及张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张某宣读了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驻警对张某进行了一次口头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社区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和社区矫正驻警对张某进行了帮教谈话,了解他的思想和家庭等情况,提醒他法律的严肃性,要珍惜缓刑的机会,顺利度过矫正期。最后工作人员为张某佩戴了电子定位装置,并告知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注意事项。
(四)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后,他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并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的事情。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使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更加认真地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惩处,如本案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