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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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GL163874867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男,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汇川区,居住地为海南省保亭县,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矫正期间违规情况
黄某刚到保亭县接受社区矫正时,内心抵触情绪比较明显。黄某不积极配合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采取信息化核查手段,辩解自己的苹果手机下载不了手机定位APP,可以不按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发定位。黄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淡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不按要求报送位置信息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教育提醒。2021年4月9日黄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黄某在2021年4月9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应给予训诫。
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保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给予训诫处罚。经保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讨论后,审核批准对黄某作出训诫,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
2021年4月11日,司法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黄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同时对黄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如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教育黄某必须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四)训诫效果
经训诫,黄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承认了错误,态度诚恳。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过程中,黄某能够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在活动中能够很好的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配合,共同完成活动任务。同时,他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在外出务工之前,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才离开,并按时回来销假,每天按照要求在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群里发送定位信息,个人相关情况都如实向司法所汇报。
在即将解矫之际,黄某向保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送上锦旗,感谢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引导,感谢国家给予的改正机会,让他感受到司法公正和人情的温暖。在今年的河南洪灾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向灾区捐赠了500元,为家乡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在司法所的教育管理下,黄某的工作、生活状态一直保持稳定,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逐渐得到增强,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按期顺利解矫。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本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社矫对象黄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未了解熟悉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也没有意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缺乏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通过此次的训诫处罚,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要端正态度,积极接受执行地司法所监督管理。通过一年的社区矫正,黄某的法律意识和接受监督管理意识得到了明显的增强。他能够给司法所工作人员送上锦旗致谢,也充分证明其内心是认同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