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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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DGL163840780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1994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县,居住地为天津市武清区。2020年6月30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0年7月30日,李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经过谈话了解到李某某性格较为冲动,法律意识较淡薄,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不理解为什么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服从管理并多次提出异议,不按时报到,多次提醒仍然不知悔改,并影响司法所的正常矫正工作。
2020年9月,执行地司法所对该社区矫正对象首次进行警示教育,重申了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李某某在该警示告知书上签名按了手印。但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没有任何改变,不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报到,不配合司法所的正常监督管理工作。司法所认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提请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李某某训诫处分。
在给予李某某训诫处分之后,执行地司法所将李某某监督管理类别调整为重点管理,要求李某某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实地报到、思想汇报、严格外出请假等监管措施。对他的管理除了日常的监督管理方式以外,还增加了其他的矫正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执行日常报到规定。规范其实地报到的时间;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确保能够联系到该矫正对象,并按照其工作时间对报到时间作调整,确保其按时报到。
(二)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要求,对他的活动情况、思想教育、以及生活情况做及时了解,确保该矫正对象的生活以及居住地,周边交往人员的安全性。给予了训诫处分后,该矫正对象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惩罚性,因此每次日常矫正工作均能做到按时到所报到。
(三)深入访谈,走进该矫正对象的内心。在保证他能够按时报到的基础之上,根据他容易浮躁的性格特点,采取了深入访谈的方式,充分了解他的个人生活情况和工作情况,以及他的家庭成员和家人的生活情况。在日常报到中,抓住每次机会,通过轻松的谈心方式,使李某某渐渐放下“心墙”,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态度也渐渐缓和。通过聊天得知,李某某年纪轻,结婚也较早,其爱人在他矫正期间正值怀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都处于拼搏时期。李某某也在聊天中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吐露了他在工作上和生活上都感到压力非常大。对于李某某态度的改变,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给予了情感关照,尽量通过谈心的方式排解他内心的压力,规劝他为了个人和家庭,一定要依法完成好社区矫正工作。
(四)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将家人调整为矫正小组成员。执行地司法所了解到他的妻子正在怀孕,因此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他们夫妻二人进行了谈话,了解李某某爱人的工作情况和生活情况,嘱托他的家人,尽最大努力帮助李某某调整心态,完成好社区矫正工作。李某某妻子性格温顺,并且也表示出对李某某极大的担忧,与司法所有共同的目标,承诺认真完成矫正小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的实施,李某某训诫后的表现和态度都有了很大改善。
(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根据李某某犯罪的过程来看,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是淡薄,缺乏“规”与“矩”的基本判断,又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在教育矫正中,特别针对李某某进行《宪法》《民法典》《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督促他的家人监督他学习这些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年轻气盛不是游走在法律边界的理由,在提高法律知识的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能看到他渐渐发生改变,认为自己之前的违法行为非常荒唐,也很不成熟,给自己和家庭都带来了很多困难。通过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他坦言今后应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行动之前要多加思考。
通过学习教育,李某某终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认识,纠正了之前的错误观念,正确认识了社区矫正的意义。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开导,李某某从内心真正认识和接受了社区矫正,表示下决心好好接受矫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为了增加李某某的社会责任感,工作人员在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积极引导他多参加公益活动,例如打扫社区卫生,参加网络平台公益捐款等,力所能及多做公益服务。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共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本案的难点在于该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薄弱,对自己的犯罪认识不清,心理上存在抵触情绪。对这样的矫正对象,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内容给予训诫等依法处罚的结果之外,还需通过心理疏导教育,纠正其错误认识才是工作中的重点。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管理方式“刚”中带“柔”,抓住每一次矫正对象来司法所报到的机会,给予全方位的关心,从心理上打破他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理壁垒,缓和他以前对司法所工作人员“针锋相对”的态度。此外,对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指导,引导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摒弃以往总是抱有侥幸心理的错误认知,摒弃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模糊违法行为。从心理上、认知上、意识上,让其回归正常轨道,以保证其矫正期满后回归社会,能够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