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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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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DGL163713250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男,195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江苏省海安市。2019年12月,朱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后,朱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2020年4月29日,朱某到海安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朱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在矫意识教育,根据其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对其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一)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2021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下午,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朱某不假外出至盐城市东台市,遂责令其返回海安市,并指派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谈话、实地查访、调取行程码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在事实证据面前,朱某承认了不假外出的违规事实,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证据。

(二)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司法所经合议认为,朱某虽系初犯,且接到工作人员指令后能够及时返回,但此次不假外出发生在春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综合考虑情节较重。遂于2021年2月19日提请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给予朱某警告处分一次;提请海安市司法局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同日,经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集体合议,作出给予朱某警告的决定,同时经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朱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为三个月,并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进行了公示。2021年2月23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向朱某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经教育,朱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表示不再犯。

(三)调整监督管理措施情况 

朱某受到警告后,司法所提请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并及时修订完善了矫正方案:一是增加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矫正小组成员反馈频次,织密防控网。二是进一步压实家庭监管责任,要求其家庭监督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配合司法所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三是针对其受警告后心理测试数据异常的情况,安排市心理协会心理咨询师进行“一对一”心理疏导,帮助其减轻心理负担。在工作人员和朱某自身努力下,其身份意识和矫正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管理,逐步恢复健康心理。三个月后,鉴于朱某的良好表现,经报批,其管理等级从严格管理下调为普通管理,被依法解除了电子定位装置。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二)案例点评

此案例对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春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特殊时期,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值班值守、强化监督管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社区矫正对象在此期间不假外出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因朱某系初犯,且接到工作人员指令后,能够及时返回,综合考量后可认定朱某违规情节较重。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依法给予朱某警告惩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及时修订完善矫正方案,提高监管帮教的精准性,确保其在管在控不出事,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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