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对信用卡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变更执行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JDGL163697944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78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7月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2019年8月10日,王某到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矫正小组,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矫工作人员、社区网格长、王某妹妹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王某的社区矫正监督帮扶工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王某入矫后,司法所社矫工作人员通过与本人谈话、入户走访、向社区询问等方式,来了解王某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以及思想动态,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王某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王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长春工作生活,与妻子离异多年,无固定工作,本人交友繁杂,生活开销较大,个人自控能力较差,法律知识缺乏,对违法后果缺少正确认识。司法所为王某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教育,树立其在刑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二是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避免再次犯罪;三是定期通过开展信息化核查和走访,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心理等实时状况。

(三)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吉林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司法所自接收王某之日起,即将王某列为严管等级管理,落实严管措施。王某在入矫前三个月里,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并认真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服务。由于其生活、工作等情况稳定,连续三个月考核均合格。三个月后,王某的管理等级调整为二级矫正管理(一般风险),落实普管措施。

(四)因迁居申请变更执行地。

2020年11月3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提出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书面申请。申请到海南省三亚市接受社区矫正。申请变更执行地的理由是王某父亲体弱多病常年在三亚疗养,现因病情加重需要照顾,且三亚市有可居住的自有产权房屋方便照顾其父。经审批同意,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向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函》。因配合三亚市天涯区调查核实新居住地的需要,王某提出请假离长申请。经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批准同意,王某离长7天。司法所按照工作规定在王某离长前对其进行教育谈话,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司法所要求王某在外出期间不得去与外出事由无关的地方,不得做与外出事由无关的事,通过电话每日汇报情况,注意疫情防护,不得超假。

2020年11月16日,收到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同意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书面回复。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王某社区矫正档案通过邮政快递移交至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2020年11月24日,王某到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报到,完成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其在长春市南关区有自有产权房屋且长期居住于此。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确定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迁居和变更执行地的规定,王某因迁居申请变更执行地,且因履行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地变更工作要求申请外出,均有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出期间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南关区司法局根据新执行地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同意接收的回复作出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决定,书面告知王某到新执行地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及变更与《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宗旨一致。以监督、引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为原则,科学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然会引起居住地、执行地的变更,《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变更执行地及具体审批程序作出规定,使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高的现实,有助于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