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案例——江苏省宜兴市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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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3634379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潘某某,男,197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2019年11月27日因诈骗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4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止。2020年4月15日,潘某某至宜兴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4月25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潘某某离开本市越界至溧阳市,遂联系其至司法所进行询问并作询问笔录。潘某某承认于4月23日下午13时左右开车至溧阳市某公司送货,15时30分左右回到宜兴市。
(二)给予训诫情况
潘某某不假外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1年4月25日下午,司法所集体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向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给予潘某某训诫处分,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宜兴市司法局审批。2021年5月10日,宜兴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潘某某训诫处分,并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5月11日,宜兴市司法局在市社区矫正中心对潘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让其签字确认,之后对其进行针对性谈话教育。潘某某当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潘某某矫正小组全体人员现场见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也在场进行监督。
(四)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同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使用定位装置审批表》,提请宜兴市司法局对潘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2021年5月19,宜兴市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并于当日为潘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
(五)教育引导情况
潘某某受到训诫处罚后,司法所上调其管理等级,并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加强其日常监管管理。宜兴市司法局将潘某某受到训诫案例进行了公示,并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警示教育。潘某某能够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时电话及书面汇报具体情况,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目前,潘某某情况稳定,电子定位装置也已经撤除。
【案例注解】
本案例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本案中,司法所依法对潘某某给予训诫处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宜兴市司法局以此案例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警示教育,凸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同时,司法所注重对潘某某开展针对性教育,督促和引导其深刻吸取教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