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龙某某依法进行执行地变更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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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DGL163539463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龙某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原居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止。龙某某原执行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执行地变更申请及征求意见情况
龙某某因父母年纪大、身体不好、小孩无人照看等原因,向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回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继续接受社区矫正,并依法提供了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4月2日,安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龙某某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函》及审批表、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
二、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4月7日,安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会同其户籍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龙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相关材料逐一进行了核实,走访了龙某某户籍地村干部、邻居等人员,对龙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及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龙某某在户籍地生活期间表现好,邻居对他评价较好,其家属也表示龙某某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造成的,之前在原执行地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希望龙某某能回户籍地继续社区矫正,他们均表示愿意帮助其在户籍地接受矫正。
三、依法决定变更情况
2021年4月9日,安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调查情况,考虑到龙某某家庭的实际需要,为更有利于龙某某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经集体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同意接收龙某某变更执行地至安乡县进行社区矫正,并于2021年4月12日向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了评估意见书和执行地变更回复函。2021年4月14日,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出具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决定社区矫正对象龙某某迁至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四、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
安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决定书后,依法做好矫正变更报到前的衔接,第一时间与龙某某联系,督促其按期到新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同时加强信息化核查,避免变更衔接期间出现脱管漏管。2021年4月21日,龙某某完成变更报到后,特意就社区矫正机构能够考虑他照顾老人、小孩的实际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表示感谢,表示将一定遵纪守法、陪伴家人、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两院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对执行地变更的证据材料、审核审批及移交报到等进行了细化。
本案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提供了便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文关怀,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和实现《社区矫正法》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