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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兴海县依法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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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DGL163514468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5年11月出生,户籍和居住地均为青海省兴海县。2019年1月9日,李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兴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兴海县司法局于1月10日为李某办理了入矫手续,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评,对其身体心理状况有了基本的了解。李某暂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嗜酒,目前认罪态度良好,听从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安排。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2019年1月10日,兴海县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兴海县司法局对李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向李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其身份及社区矫正期限,告知其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公益活动、请假等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二)矫正小组根据前期社会调查中掌握的情况,为李某制定了矫正方案。要求其在入矫后三个月内,每周到司法所进行报告。李某在严管期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按要求接受社区矫正,表现良好。

(三)2021年1月8日,李某逐渐出现多次不按时签到情况,经工作人员电话提醒依然我行我素,询问其原因亦存在不实现象,在接受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活动时也出现懈怠懒散现象。训诫提醒无果,司法所向兴海县司法局提请警告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警告一次,并组织李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在兴海县司法局召开会议,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李某书写检讨书,做出遵纪守法的承诺。本次警告后,李某在签到、学习、公益活动及思想方面有了明显的好转,能够以积极的心态继续进行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实践中,司法所逐步探索出依法接收入矫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把好“入矫接收关”。青海多民族聚居,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民族、语言、生活习俗进行了解,提前避免因民族文化不同而产生的沟通障碍等问题。

二是做好“监督管理关”。明确其行为规范,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有个性化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中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矫正对象出现懈怠、消极甚至对抗情绪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重视,严肃对待,当严则严,坚决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三是做好“教育帮扶关”。矫正对象因为触犯法律法规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工作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根据矫正对象所触犯的法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解读,帮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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