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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姚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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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JDGL16346425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姚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居住地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2020年12月,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2021年4月19日,姚某到克拉玛依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姚某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常识,又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自由散漫。入矫以来,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以为然,经常在学习和报到时迟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耐心谈话,姚某当面承认错误,但过后依旧我行我素。6月22日下午,姚某再次未按照管理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也未请假说明情况。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姚某训诫。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6月25日,司法所提取了姚某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提请克拉玛依区司法局对姚某给予训诫。克拉玛依区司法局核实情况后,决定依规对姚某给予训诫,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抄送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姚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姚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姚某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字。给予姚某训诫后,司法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将姚某列为严管社区矫正对象,对其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6月份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时,通报了姚某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训诫的案例。姚某现身说法,深刻反思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针对姚某案例谈想法、谈认识,进一步增强了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意识。通过警示教育,姚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有了清醒认识,能够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表现良好。

【案例注解】

在本案中,司法局依法依规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并开展警示教育,维护刑事执行严肃性的同时,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增强法治意识,及时纠正其错误行为,避免出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帮助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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