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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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3426759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段某某,女,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2018年11月28日,段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2019年1月8日到新洲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段某某目前在武汉务工,居住在其妹妹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
司法所集体研判段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结合调查评估掌握的情况和入矫谈话的内容,针对其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经研究讨论,有针对性地为段某某制定了矫正方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二)建立矫正小组
司法所自接受段某某当日,与段某某的家属、社区民警、段某某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沟通,成立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形成有效的监管小组,全方位的对段某某实施监管。
(三)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工作档案
自段某某来司法所报到当日,建立个人工作档案,对各类法律文书、入矫阶段材料、矫正阶段工作记录等材料一一按顺序整理归档,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详细反映对段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痕迹。
(四)按照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2019年1月8日,段某某来所报到,司法所要求段某某端正服刑态度,自觉接受监管,并要求其每周、每月按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或电话汇报日常情况,定期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重点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来电和来所报到方式,可以及时了解到其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跟踪解决。
(五)根据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自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之日起,对段某某实施严格管理,并根据段某某的个人表现及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情况,对段某某进行动态调整。在三个月的严管期间,段某某十分配合矫正小组对其的监管帮教,并严格遵守各项矫正规定,表现良好,于2019年3月25日转为普管管理,通过谈话教育告知其普管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
(六)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所住社区和家庭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段某某的家庭,与其本人及家属谈话,鼓励她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接受家庭的监督,发挥家庭作用,监护人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反馈情况。司法所经过与段某某家属沟通,争取其家庭的支持,给予其关怀,树立生活信心,段某某的母亲作为其的监护人,经常与其沟通、交流,用亲情鼓励其放下心理负担,重新乐观面对生活,让其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社会。
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组织,是矫正小组的重要一员,通过每月走访段某某所在社区,了解社区对其的监管帮教措施,及时与社区负责人沟通段某某目前社区矫正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共同协商,合力做好对不稳定因素的稳控工作。
(七)信息化核查情况
其一,利用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和预警平台,录入段某某各项信息,及时掌控段某某是否越界、是否购买车票、是否出入复杂场所等情况;其二,利用车务通平台,每日查看段某某实时位置,并截图留存档案。
(八)对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效果明显,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每周、每月能够及时当面或电话汇报,并按时进行书面汇报,同时能够积极参与到社区服务中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她的思想转变较快,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已有深刻的认识,对社区矫正能够正确的对待。现如今段某某的心理压力已逐渐舒缓。
入矫初期,段某某每日在家,大门不出,小门不迈,极少与邻居交往,担心别人知道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瞧不起,把自己封闭在家庭圈内。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多次与其谈心,开导段某某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自己,反思犯罪的思想根源,解决错误的思想问题,使其自卑、失落的心理基本消除,和工作人员的交流内容也多起来,在放下心理负担之后,段某某积极外出找工作,目前已在武汉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每月定期主动向工作人员汇报近期的工作、家庭情况。
转变一个人的关键是要转变他的思想,针对段某某的情况,我们经常与其沟通交流,在谈心的过程中对其心理进行疏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其明白人犯错误只是一时的,要吸取教训,积极悔改。通过多次朋友式的沟通,使段某某深切感受到工作人员对其的耐心、爱心和责任心,使其重新树立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希望与信心。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的社区矫正是成功的。段某某年纪尚轻,受过高等教育,还未结婚,因找工作误入诈骗公司,失去往日对生活的自信,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之初,心理状态消极,不愿外出,羞于见人,对社区矫正也存在一点排斥。司法所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也需要借助家属、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的力量,关心、理解、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接纳他、尊重他,少讲空话、套话,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让其从内心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真正了解、掌握其思想、生活变化情况,从而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切实达到矫正目的及效果。
经过这段时间的矫正,通过发挥家庭和社会的力量,达到了较好的矫正效果。段某某已经由原来的郁郁寡欢,变得乐观开朗,踏实上班,对生活充满了希望,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如今,段某某的思想状态良好,她表示会积极面对生活,认真走好以后人生的每一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