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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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3426729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黄某某,女,1967年7月生,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昌县,居住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2021年4月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2021年4月,黄某某到汉阳区社矫局报到入矫。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成立矫正小组,在矫正期前二个月列为严管类矫正对象。2021年6月28日,黄某某严管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普管,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按期提交思想汇报及其他文书,表现正常。黄某某因患肾积水、左肾囊肿疾病,急需手术治疗,又因武汉市医院手术费用较高,2021年6月25日至6月30日,黄某某经批准赴孝感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黄某某在外出期间每日向司法所如实汇报治疗情况,期满按期返回销假。
(二)发现、认定其违规行为
2021年8月6日14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武汉市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开展信息化核查,发现平台系统显示了一条黄某某越界的信息。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黄某某,对其越界情况进行核实,黄某某承认本人在孝感市复诊,本次外出未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黄某某进行严肃批评,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责令其立即返汉,并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随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多次了解黄某某返程情况。黄某某当日16时许从孝感出发,当日17时30分左右回到武汉。
8月9日,黄某某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对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黄某某自述:2021年6月25日至6月30日,经过批准到孝感市的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孝感医院暨孝感市中心医院做了右肾结石手术。术后医生嘱咐一个月之后到医院抽取手术中安置在体内的导管,8月6日,黄某某发现已到预定时间,下午2点30分左右,乘坐丈夫严某的车前往湖北省孝感市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孝感医院暨孝感市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镜手术的拔管手术。
(三)给予训诫并调整管理等级情况
2021年8月10日,司法所收集黄某某相关证据后,向汉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起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予以训诫的建议。8月10日,汉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过核实,认定了黄某某确实存在违规外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训诫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报请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黄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
2021年8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当场宣告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严肃教育,明确告诫其不假外出是违反社区矫正法的违规行为,希望其能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不知悔改,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缓刑处罚,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现场签字确认,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代价,并写下悔过书,表示将在余下的矫正期内服从矫正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目前黄某某表现良好。
(四)通过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加强警示教育,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时进行了通报,重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重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服从监督管理,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
【案例注解】
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社区矫正对象因病需要就医时,给予人性化管理审批;当其违反规定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证据,依照程序给予相应惩处;并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以案为鉴的警示教育,起到了惩处一个人、教育一排人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