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JDGL163411399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女,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因犯赌博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黑龙江齐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2020年12月22日,孙某到富拉尔基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接受入矫宣告,次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入矫后的表现

孙某到社矫局报到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和入矫谈话教育,明确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入矫初期,孙某纪律意识淡薄,偶尔存在不按时报到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此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一段时间内,孙某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二)发现、处理违规行为

2021年3月22日9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核查时发现孙某手机处于越界状态,司法所所长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组织人员对孙某进行查找,通过电话连线孙某承诺自己在单位上班,未私自外出。于是当司法所工作人员驱车来到孙某单位时行查看,结果发现孙某没在单位,查实情况后,司法所所长将这一情况上报给区社区矫正机构。

区社区矫正机构核实情况时发现,孙某夜里驱车到大庆市探望自己生病的姐姐。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和微信的的方式要求孙某立刻返回富拉尔基区,并于当日下午2时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

2021年3月22日下午,孙某到司法所主动交代了自己不假外出的情况。经了解,孙某的姐姐病重,孙某得知情况后着急心切,想到自己曾经被司法所批评过,如请假担心司法所不给假,同时感觉到大庆路途近、时间短,出去一个晚上不会被发现,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决定私自外出。司法所了解到情况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1年3月23日上午,司法所按照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富拉尔基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给予警告处罚。同日,富拉尔基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经研究讨论,批准了对孙某的警告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1年3月23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孙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同时对孙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告知其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教育孙某要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四)工作成果

经批评教育,孙某不仅向工作人员承认了错误,还主动写出了保证书和检讨书,承诺今后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绝不再犯错。孙某在后续的矫正执行过程中,能够端正态度,服从监督管理,守法意识明显提高。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等处罚。本案中,孙某虽然受到过批评教育,但未从内心深处进行反思,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导致不假外出行为的发生。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动向,依法打击违规行为,有利于矫正对象端正矫正态度,打消侥幸心理,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