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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乔某某依法给予训诫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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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DGL163264117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乔某某,男,1975年6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2019年10月18日乔某某因滥伐林木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宽甸满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由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2021年5月,因其患有慢性疾病,被决定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乔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成立了矫正小组,进行了入矫宣告,告知其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同时针对其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其实施严管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日接受信息化核查。

2021年6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乔某某曾未经请假越界到东港市辖区,于是立即电话联系其本人,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但乔某某一直以需要做透析治疗为由无法到司法所。

6月2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乔某某住所进行走访,要求其说明17日越界的原因。乔某某承认6月17日去东港亲戚家参加酒席,当天即返回。工作人员对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证明其不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2021年6月2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并附乔某某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提请宽甸司法局给予乔某某训诫处罚。宽甸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乔某某给予训诫处罚。

(三)依法送达文书

2021年6月28日,司法所向乔某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并对乔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教育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以及训诫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乔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我改造。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例中,乔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身份意识淡薄,我行我素,始终抱有侥幸心理,这种错误的思想导致了他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重视司法所的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手段,对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做出训诫处罚,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增强其在矫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打消其侥幸心理,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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