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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解除和终止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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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JDGL163237718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密云区。2020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2020年9月3日该社区矫正对象自行到密云区司法局报到,并于9月4日到执行地司法所当面报到,由司法所对其开展矫正宣告并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拘留情况

2021年7月27日,执行地司法所在与辖区派出所进行矫正对象情况会商时得知,矫正对象王某某因伙同他人骗取保险金未遂,正在接受辖区派出所立案侦查。司法所于当日将矫正对象王某某叫到司法所了解情况,调查事件脉络并制作谈话笔录。经询问,王某某于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20日间,在北京市密云区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未遂,后被民警查获。2021年7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往北京市顺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二)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司法所于2021年7月29日向密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议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密云区司法局经审核同意,于2021年8月2日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案卷材料,并依法抄送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向密云区司法局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密云区司法局提出的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出具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三)提请撤销缓刑等待法院裁定期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7月30日在王某某被行政拘留期间,司法所召开所务会,认真研判王某某结束行政拘留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调整矫正方案,制定处突预案。同时要求王某某每日不少于三次社矫APP签到,提高电话报告和当面报告频次。并通过网上抽查及实地查访等手段重点关注其行动轨迹,司法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请对王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2021年7月31日,王某某行政拘留期满,司法所第一时间联络到其本人,并带其到密云区司法局依法加戴电子定位装置,向其宣读发放了“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对其实施电子定位监管。

(四)撤销缓刑依法终止社区矫正情况

2021年8月24日,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未遂,违反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对罪犯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8月24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向罪犯王某某宣读并送达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收监执行其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的刑事裁定书。密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王某某宣告社区矫正终止并为其解除电子定位装置。最后密云区公安分局民警随后将其控制,并押送至密云区看守所收监执行。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建议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不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给其他的社区矫正对象上了一场深刻而生动的警示教育课,让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才能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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