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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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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LGLD154166485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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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柴XX之间建立了实际施工关系,约定由柴XX承建拉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二标段项目的施工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柴XX进场完成施工后,该工程最终于2016年全面竣工并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工程完工后,建设公司以向柴XX支付了5000余万工程款,而业主方仅向某建筑公司结算35716857.22元为由,起诉要求柴XX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6841952.9元。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争议焦点为:1.建设公司是否被迫支付相应工程款;2.柴XX是否承揽了建设公司其它工程,5000余万工程款是否仅系涉案工程(职校二标段)产生。

就上述争议焦点问题,我们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建设公司举证证明了涉及该工程存在:第三方起诉建设公司支付款项(该案已胜诉执行);因柴XX下属工人通过上访等途径,迫使建设公司被迫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鉴于建设公司进行充分举证证明其后期被迫支付了款项,故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我们没有提出太多异议。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建设公司方面出具了大量向柴XX及第三方的付款凭证,以证明建设公司向柴XX及第三方支付了87笔费用。经连续多日核对建设公司付款凭证,我们认为建设公司部分付款凭证并非用于涉案项目。代理律师联系多个收款单位,就收到建设公司款项系用于哪个工程出具《说明》,在此情况下,原告律师被迫当庭认可部分款项并非本项目产生。

与此同时,我们向法院说明:原被告双方合作项目并非仅有涉案的职校二标段,建设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多个建设项目所产生(多个项目合计工程款达1亿多元),建设公司不存在超付情况。对此,建设公司予以否认,并声称双方合作项目仅一个。在此情况下,庭审中主要就此问题进行了质证及辩论。因柴XX与建设公司所有合作项目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在政府机构及业主方留存的材料也均为建设公司提交,相关存在柴XX签字的资料(如建设公司中标合同、施工图纸)均保存在建设公司处。故柴XX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承揽了施工工作。但通过近两个月的取证,我们向法院提交了:1.多个项目的施工图纸复印件,以及柴XX为多个项目支付材料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发票;2.相关材料商(建设公司在其出具的证据中对于材料商身份已认可)出具的柴XX购买材料用于多个项目的《证明》;3.相关第三方工人(建设公司在其出具的证据中对于工人身份已认可)出具的柴XX聘用其对多个项目进行施工的《证明》及录像。同时,代理律师从建设公司87笔付款凭据入手,指出其部分付款在建设单位中标涉案工程(职校二标段)之前。另外,我们要求建设公司出具其中标几个项目的中标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材料(上述材料上有柴XX签字),但建设公司拒绝提供。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资料,我方虽无书面直接证据证明柴XX承揽了建设公司的多个项目,但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且建设公司无法合理解释在中标涉案项目之前向柴XX支付大量款项的原因,亦无法合理解释其拒绝提供持有的多个中标项目施工合同与施工图纸。经法官向建设公司进行多次询问,建设公司最终承认柴XX承揽了其多个施工项目。在此基础上,建设公司最终选择撤诉。

【裁判文书】

综合以上资料,我方虽无书面直接证据证明柴XX承揽了建设公司的多个项目,但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且建设公司无法合理解释在中标涉案项目之前向柴XX支付大量款项的原因,亦无法合理解释其拒绝提供持有的多个中标项目施工合同与施工图纸。经法官向建设公司进行多次询问,建设公司最终承认柴XX承揽了其多个施工项目。在此基础上,建设公司最终选择撤诉。

【案例评析】

本案代理难点在于:因柴XX与建设公司之间系违法转包关系,柴XX在施工过程中均以建设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且未留存相应施工资料。故柴XX无直接证据证实其承揽了建设公司多个项目。代理律师通过建设公司在举证过程中提供大量证据,证实了相应供应商及工人身份的真实性,再通过上述供应商及工人作证证明柴XX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同时,根据建设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中,大量款项付款时间早于涉案职校二标段工程。且建设公司持有的多个项目施工合同及图纸,建设公司在我方及法院要求下怠于提交原件。在此基础上,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事实上,代理律师是根据原告方建设公司的证据及失误,最终迫使建设公司撤诉。

【结语和建议】

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违法转分包现象较为常见。我国相关法律虽明确了违法转分包合同无效,但却支持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讨要工程款的权利。虽规定了工程利润可以收缴国库,但在实践中因无法界定工程利润金额,故较难实际实行。再加之建设领域管理紊乱,主管单位怠于执法,导致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转分包情况比比皆是,不仅扰乱了行业秩序,实际上也不利于发包人、建设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强执法处罚力度,以求减少此类纠纷。

同时,对于法院在已经过多日开庭,已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仍允许胜诉无望的原告方撤诉的做法,我们实际上也存在质疑。本案中,案件情况已非常清楚,且已占用了较大的诉讼资源及被告时间。在庭审后准许原告撤诉的做法,不仅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且后期可能导致原告就同一问题一再进行恶意诉讼,实际上也是对被告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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