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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李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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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LGLD154166451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介】

2017年12月28日,李某以某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损失6万元、赔偿实现权益的合理费用2万元;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在款项存放过程中,有6万元不知去向。虽被告经初步核实,相应款项是经财付通(微信)支付使用,但原告主张自己不是财付通的用户,也没有财付通账户,也不会使用网络进行任何形式的消费;相应款项的支取,属于被告管理资金不当所致;故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承办律师调取了涉案储蓄存款合同的原始档案和相关交易记录、并剖析了涉案法律关系,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本案表面上看属于原告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实质上是原告履行与财付通公司之间的网络支付服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追加财付通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以便于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在调取到涉案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后,承办律师发现该账户存在大量的财付通交易,且原告对此类交易予以否认。而财付通交易是原告通过财付通公司进行的一种网络支付交易,根据银行调取的相关交易记录,虽能体现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但无法进一步体现具体的交易对手和其他交易细节;且代理律师认为在此事实基础上,涉案纠纷的法律关系,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存款合同,还需有效处理原告与财付通公司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故不论基于全面查清案件和有效处理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本案均需追加财付通公司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故承办律师调取了财付通公司的企业信息、网络支付经营许可和相关案例,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后财付通公司经追加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财付通公司举证提交了《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和涉案微信注册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财付通公司的举证,进一步印证了承办律师关于网络支付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也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事实,即原告所主张遗失或被使用的资金是通过微信平台使用。

其次,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违法、违约行为,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并无过错;对原告存款账户内6万元资金被使用的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取得了《金融经营许可证》,获准开展存取款业务、银行结算业务资格,享有开展涉案储蓄业务的权利。原告提交办理相应银行账户的申请,预留相应手机号,银行依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应账户,与原告之间依法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合同存续期间,银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违约行为。

最后,原告主张对财付通账户使用情况不知情,与已查明案件事实不相符。由于微信账户的注册、财付通账户与银行账户的绑定,需要提供答辩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信息,各信息相互一致;只有在原告自己操作或者同意授权他人代位操作,才可能成功办理以上账户的绑定;其在原告主张的资金遗失期间,原告多次进行了存取、转账的传统交易,通过这些传统交易,原告对因网络支付而导致的账户余额变化是完全知情的,但在那期间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故综上,承办律师认为,银行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财付通公司也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庭审。通过审理,人民法院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同时也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公安部门进行了报案,认为其银行账户内资金遗失或被使用的情形,已构成犯罪,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侦办破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文书】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财付通公司也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庭审。通过审理,人民法院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同时也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公安部门进行了报案,认为其银行账户内资金遗失或被使用的情形,已构成犯罪,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侦办破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案例评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银行负有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市场的迅猛发展,资金支付呈现多样性、快捷性;银行没有权利限制或阻止客户选择丰富多样的资金支付、财产处分方式。客户在选择便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面临风险的增加,如何在资金安全与便捷使用之间,成为金融服务供应商和金融消费者均需审慎考虑并予以落实的问题。

本案恰恰在以上背景之下形成,在面对案件过程中,原告有进行举证的义务,同时也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本案目前中止审理,也恰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了刑事救济途径;人民法院有待通过刑事程序,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或结果,予以最终的裁判。

作为承办律师,如何准确剖析案件法律关系,如何穷尽法律途径全面展现案件的法律事实,成为办案过程中应予以重视的一部分。

【结语和建议】

本案虽最终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微信几乎成为大众普遍使用的交流、支付工具,互联网经济也成为社会经济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享受互联网经济的便利性和经济贡献率的同时,如何防范风险,有效解决互联网经济相关的争端,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各地方法院组建互联网法庭,专业审理互联网经济相关的争端,为互联网经济保驾护航。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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