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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侵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LGLD154166415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6年6月4日青俊电焊钢材批发部经营者马某某(以下简称“马一”)电话通知王某某(以下简称“王一”)到西藏自治区索县桥头国营加油站对面为其卸一批钢材,王一即驾驶青H61410徐工牌重型非载货起重机为马一装卸钢材,在装卸钢材时起重机的吊臂碰到高压线,致使在车下负责接钢材的马一、马二被高压线电伤。

受伤后马一、马二先后在索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后转至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马一、马二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马一伤残等级为四级、马二伤残等级为六级。在诉讼过程中王一、王二对马一、马二的伤残等级不认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最终委托青海红十字医院对马一、马二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马一的伤残等级为四级、马二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马一、马二依法将王一、王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依法申请追加高压线的经营者某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为共同被告,经法院审查同意追加供电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肇事起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赔付。二、高压线的经营者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安全生产事故,启动交强险的前提需以车辆在“通行”过程中这一基本前提,而商业三者险启动的前提无需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因此本案只能适应商业三者险予以赔付,不应启动交强险予以赔付,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起重机属于特种车辆,其本质属于生产工具,主要用于特殊作业,但它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有时确实需要在道路上行驶,只要在道路上行驶,就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可以让受害人及时得到交强险的保障。

其次,为了分散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特种车辆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交强险所保障的对象及范围与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保障的对象及范围从性质上讲不一样。“只有交强险才能保障或者更好的保障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观点是一种误区。这就如同特种作业车辆上的操作人员不能成为本车交强险保障对象一样的道理。

再次,通常情况下,特种车辆作业时不在道路上,其所发生的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交强险的标准称谓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不受该险种的保障。当然,为了更有效的救济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比照适用本条例以外的地方必须是“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非通行时发生事故,不得比照本条例适用。

2008年12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法律效力上讲,保监委无权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单独作出解释。同时,该复函明确违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回避了比照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条件“通行”,是不对的。

【判决结果】

通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保监委2008第345号复函已经明确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高压线的经营者供电公司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侵权人王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裁判文书】

通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保监委2008第345号复函已经明确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高压线的经营者供电公司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侵权人王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案例评析】

伴随私家车数量的逐年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逐年增加,但特种车辆的操作事故被很多人忽视,发生了操作事故后保险应如何赔付也是许多法院所忽视的,尽管本案中法院认为特种车辆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应当启动交强险,但法院忽视了保监委2008第345号复函的效力问题,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系国务院的规章,保监委根本无权作出解释,并且复函本身就违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本身的规定。

【结语和建议】

随着车辆的增加,车辆保险成为必须购买的产品,建议在对保险不是很了解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公司详细了解保险的赔付范围、责任免除等情形,摒弃保险就是“包险”的错误观念,正确认识保险,利用保险服务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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