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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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LD154157287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07年1月,香港居民何*霞向身在广州的亲戚杨*飞、周*莲夫妇购买一批有收藏价值的邮票,只有口头约定未有签订书面合同,何*霞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68000元给杨*飞、周*莲夫妇,但未取走邮票,该批邮票一直存放在杨*飞、周*莲夫妇家中。至2015年8月,何欲取回邮票遭拒,遂诉至法院。一审何*霞委托广州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返还68000元邮票款,对方抗辩68000元并非邮票的总价款,总价款应是118550元,原告方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补缴差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何*霞改为委托本律师提起并参加上诉。
【代理意见】
本律师在听取当事人讲述事情经过,以及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判决书后,认为该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我方经多方查找,向法院提交了若干份当年交易时期邮票价格的报纸,并提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
【判决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杨*飞、周*莲向何*霞返还68000元。
【裁判文书】
二审:(2017)粤01民终1323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2018)粤民申819号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就买卖邮票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何*霞要求杨*飞、周*莲向其返还款项的主张是否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依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杨*飞、周*莲主张其与何*霞就买卖邮票达成协议,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经查,杨*飞、周*莲为证明合同成立而提交的清单虽载有“三国(五组)”“航天小板”等内容并注明价格,但双方均未在该清单中签字确认,且无法就清单所载邮票的具体名称及年份等事项达成一致。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及价款系合同的必要条款,杨*飞、周*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上述合同必要条款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合同履行存在事实上的障碍,杨*飞、周*莲请求何*霞继续履行交易义务的依据不足。现双方均确认何惠霞已为履行该合同而向杨*飞、周*莲支付款项68000元,在涉案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判令杨*飞、周*莲向何惠霞退还该款并无不当。杨*飞、周*莲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案件虽然涉及金额不大,双方又是亲戚关系,而且多年以来由于对方经济条件不好,我方当事人一直都尽力接济对方,因对方无情无义的行为令到当事人心凉,愤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方及时通过提交相关的证据一步步还原案件事实,庭审过程中多方面地阐述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得法官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有所动摇,最终以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予以改判被告立即返还款项。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系香港居民,一审败诉时来到本人办公室,言谈中表达出对内地司法制度的不满,以及严重质疑法官的公正性,本人仔细地向当事人分析一审败诉的很大原因在于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而并非法官或制度问题。当事人在顺利收到赔偿款后,向本人及律所赠送一面“正义之光”锦旗作为感谢,并坦言法治精神是香港的核心价值,经过这场诉讼,其对内地法治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之前自己很多看法是片面的,不应再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内地司法制度。本人也深感,这次既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的权益,又展现出我们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