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武威A公司与武威C政府部门行政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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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LGLD154140484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武威A公司在2001年5月28日与原武威地区B公司协商签订了《武威地区B公司家属住宅楼联建公司》,同年8月18日又签订《联建住宅楼分配补偿协议》。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武威A公司与武威地区B公司发生纠纷,2003年,武威C政府部门将原武威地区B公司产权整体出售给案外人武威D公司。武威C政府部门在出售原武威地区B公司时没有通知武威A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清算和甄别武威A公司和原武威地区B公司的不动产关系,没有对原武威地区B公司的违约责任予以认定,在出售中都没有涉及武威A公司的经济损失补偿。2005年7月19日,武威C政府部门作出《关于处理原武威地区B公司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第四条决定:原武威地区B公司在修建家属楼时,支付武威A公司张勇的15万元借款,由购买人、原武威地区B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武威C政府部门协同收回。武威A公司认为武威C政府部门作出的《关于处理原武威地区B公司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程序不当,违法行政。
武威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会议纪要》第四、五项内容。一审法院以武威A公司起诉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武威A公司的起诉。
武威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以武威A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耽误起诉期限的事由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武威A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了(2006)凉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凉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明确记载“被告武威市三建公司答辩状称…另武威市政府国资委与购买人武威华都公司处理原武威肉类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遗留问题形成的会议纪要,没有通知被告参加,从程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内容即证实上诉人至迟在2006年8月在凉州区法院应诉时已知道《关于处理原肉联公司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但直至此次起诉前,上诉人未通过其他途径对该纪要要求相关部门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41条(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期限截止2008年8月14日止。现上诉人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一)项,二审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武威A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案中,上诉人武威A公司至迟已于2006年8月14日知道了被上诉人武威C政府部门作出的《关于处理原武威地区B公司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具体内容,其针对该会议纪要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06年8月14日开始起算,上诉人武威A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武威A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耽误起诉期限的事由属于上述法定事由,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武威A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武威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评析】
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确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行政诉讼中起诉时的法定诉讼期限的问题,当事人在诉讼时应注意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以及诉讼时效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事由,把握好起诉的时效性,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