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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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GL162205596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男,198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白沙县。2020年10月,因危险驾驶罪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2020年11月11日,符某某到海南省白沙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入矫前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
根据符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及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对符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刚入矫时,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还不了解,时常出现不签到,不接听电话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禁止这种现象再发生,第一时间上门走访了解情况,耐心对符某某讲解社区矫正应当履行的义务,每天必须按时签到并发送实时定位,手机24小时不得停机,并告知符某某缓刑不是“一劳永逸”的,若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将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实施目标管理。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日常有酗酒的陋习,司法所充分加强对符某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教育,避免其在矫正期间有因为酗酒再次重新犯罪。
(二)入矫中期,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
由于符某某的家属长期在外地务工,平时就符某某自己在家,司法所工作人员便要求其堂哥一同与司法所共同监管,让其多教育符某某酗酒的习惯,嘱咐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危险驾驶行为,再则通过其所在村的村干部,采取“多对一”的矫正模式 ,从源头上消除符某某在矫正期间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要求家属时刻监督,共同监管。
(三)入矫后期,加强符某某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律意识
通过对其进行每周的集中教育学习和参加义务劳动,为改善符某某的人生观、价值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动员符某某在附近的镇上打零工,以此补贴家用,改善生活条件。同时继续增强符某某的法律意识。现在符某某思想上有很大的改变,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矫正结果颇有成效。在个别谈话中,符某某向工作人员表示,接下要继续好好改造,深刻地认罪悔罪,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以此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更快的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科学制定矫正方案,积极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加强矫正对象的监管,坚决遏制重新犯罪。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