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依法执行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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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GL162205309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2020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起止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2020年12月10日,冯某某到琼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更好地执行禁止令,并达到禁止令要求的效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融入社会,执行地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到执行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进行入矫和禁止令宣告。到场人员有司法所所长、助理员、社工、社区治保主任、家属志愿者、民警。除告知其需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规定和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还重点强调和要求冯某某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令规定,不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有违反,则有可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在日常矫正过程中,司法所从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的基本情况出发,制定多阶段的矫正方案,尤其注重执行禁止令的具体措施。通过加强开展禁止令谈话、个别约谈、上门走访、社区排查、每月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了解冯某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并要求冯某某每月上交一份执行禁止令思想汇报,从而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的生活、工作和思想情况,特别是了解禁止令的遵守和违反情况。同时配合使用社区矫正对象app定位手段和市场监督信息核查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实时监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切实保障禁止令的有效执行,不断强化和巩固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对于禁止令的认识,督促其更好地遵守禁止令的规定。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在执行禁止令的过程中,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存在执行禁止令错误言论,认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是自己谋生的手段,自己已经被处罚4000元了,已经受到了惩处,不应该限制自己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加强工作力度,尤其是加强关于禁止令的谈话、走访,同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所、工商局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核查,进一步改变矫正对象冯某某的认识和态度。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通过以上执行禁止令的措施和方式后,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从入矫至今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同时还学习到了很多关于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律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食品生产安全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态度变得端正。矫正对象冯某某表示,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进一步认识到在未来如果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一定要生产让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全的食品。
【案例注解】
司法所应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九条之规定,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禁止令。并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场所、个人协助配合执行禁止令,从而使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禁止令,更好的进行教育改造,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