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方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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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DGL162190631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方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2021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报到情况
2021年2月5日,方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设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以及方某某家庭成员构成,并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方案。司法所将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向其做了详细的说明。期间,方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了请假外出所需要的条件,工作人员将请假外出所需要的条件、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办理流程告知了方某某。由于方某某当时使用的手机号归属地为合肥,无法进行手机定位,司法所遂告知其需要更换归属地为淮南的移动或者电信号码,以便对其进行定位管理,并且手机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及时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不得无故停机关机,不得办理呼叫转移业务。方某某表示同意。2021年2月8日,方某某至司法所登记新办理的手机号码接受手机定位管理,登记当日工作人员告知其手机监管注意事项以及违反手机监管的相关规定,方某某表示接受并签订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
(二)发现、核查其违规行为情况
2021年4月26日上午,司法所在进行日常的信息化巡查工作时,发现方某某的手机已停机,司法所留存了其手机无故停机的证据,并立即组织人员对方某某进行查找。经查实,方某某在家没有外出,并承认了因未按时缴纳手机费而导致手机停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勒令其立即缴纳手机费。
(三)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4月27日上午,方某某到司法所汇报了手机费缴纳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了解其未按时缴纳手机费的原因,手机停机期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违反手机监管的相关规定的认识,要求其做出书面检讨,并于同日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区社区矫正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请对方某某给予训诫。区社区矫正大队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决定给予方某某训诫一次。
(四)训诫决定书送达情况
4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方某某当面宣读了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对方某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方某某承认,自己没有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在矫意识淡泊,没有及时检查自己手机号码的使用状况,确保手机畅通。工作人员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方某某也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五)通过训诫达到的效果
通过谈心谈话,方某某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事情发生的原因,他之前一直在安徽省合肥市工作,因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返回淮南接受社区矫正,一直没有找到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本来想着矫正期限不长,经济上不会出现什么困难,等矫正期限结束后继续返回合肥工作,但实际生活中经济上还是较为紧张,没有按时缴纳手机费,造成了手机无故停机。经过谈心谈话后,方某某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及生活状态。
【案例注解】
本案中,大通区社区矫正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方某某给予训诫。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管理工作中,应当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及生活状态,积极协助其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并通过其亲属积极配合,稳定思想,加强教育,帮助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在社区矫正期内积极改造,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