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河北省定州市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JDGL162183758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6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定州市。2020年9月,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2020年9月30日,杨某某到定州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20年9月30日,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定州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报到接收手续,并为其组建了司法所所长为组长,村委会干部、杨某某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共同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共同做好对杨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未经审前社会调查,由法院直接判处缓刑。在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过与杨某某本人及其家属谈话、入户走访、向村委会询问等方式了解杨某某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思想状态,对杨某某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杨某某一直在北京市大兴区从事绿化工作,因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交通肇事被判刑,其本人身体严重受伤。回到定州市与老伴共同居住,两个女儿均已外嫁。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杨某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一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教育,树立其在矫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二是对其进行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避免再次犯罪;

三是通过河北省社区矫正系统、“音容矫正”APP、通信联络等方式开展信息化核查,不定期进行实地上门查访,实时掌握其生活、心理等状况;

四是积极开展困难帮扶,向其讲解有关帮困扶助政策,协助申请社会救助,同时安排社区矫正志愿者会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上门进行教育帮扶。

(三)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交通肇事后身体受伤严重,前后多次进行开颅手术,目前行动能力严重受损,外出活动不便。依据《河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司法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司法局,经家属提交书面申请、市司法局批准后,免除了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的集中学习教育、公益活动和当面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星期与杨某某进行电话联系,每半个月到其家中进行走访,不定期向其矫正小组成员、村干部等了解其近期表现,确保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学习情况和思想状态,并根据查访情况,在日常的监管教育中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更加有效、合理的矫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效果,促使杨某某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确立了矫正小组,并根据其性别、年龄、心理特点、犯罪类型、健康状况等,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进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通过接受社区矫正,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知道了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免除杨某某集中学习教育、公益活动和当面汇报,让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人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的一面,能够真心诚意的接受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关怀帮助下,目前杨某某思想稳定,身体逐渐好转,能够以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同时他也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端正态度,好好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认真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绝不会再去触碰法律红线,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人。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