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对合同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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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DGL162139336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2年2月出生,已婚,户籍地为安徽省霍邱县,居住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因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陈某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负责上海的装修项目管理工作,2021年3月因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公司要求陈某负责在上海、昆山花桥两地的项目监工业务。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让陈某对这次的工作调整心存顾虑和不安。陈某向司法所反映了他的现实情况,需要经常性往返上海和昆山花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提出申请
陈某因工作需要向执行地司法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二)提供材料
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要求陈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证明。
(三)实地走访
执行地司法所实地走访其就职公司了解现实情况,根据提供的材料、实地走访情况属实。
(四)递交材料
执行地司法所及时向区社区矫正中心递交了相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五)通过审批
区社区矫正中心对申请理由、材料全面审查,最终审批通过陈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往返上海、昆山花桥两地,有效期为六个月。
(六)监督管理
批准陈某因工作原因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同时要求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执行地司法所监督管理;前往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区域须提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备;每天通过社区矫正APP、微信、电话等方式主动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实填写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月情况反馈表、每月情况汇报并每月提供外出工作期间相关照片。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入矫以来陈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以来,能够遵守报告制度,每日通过微信报告外出情况。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需求,消除了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因素,促使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