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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钱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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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DGL162139321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钱某,男,1980年3月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2020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矫正期限自2020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于2021年4月因居住地变更从上海市长宁区转入上海市闵行区接受社区矫正。

在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钱某租用上海市金山区一房屋期间,通过让他人破坏表计内部计量原件接线的方式私自改动室内电表并窃取国家电能。经认定,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钱某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36420.85元的电量。

判刑后,钱某一直在长宁区执行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直到其在闵行区购置房屋并与家人搬至新家后,向长宁区执行地司法所申请社区矫正执行地迁移至闵行区,手续办理完成后,闵行区执行地司法所正式接收钱某,并对其进行纳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1.严格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违规

2021年4月28日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钱某还未完成当天晚上的APP报告,通过电话方式向其联系,但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随后与其前妻联系(其前妻目前与钱某同居中),对方表示也无钱某信息,正在寻找中;随后工作人员通过轨迹回看,发现定位显示从下午2点开始一直无变动,截至当晚11时50分许,司法所始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1年4月29日清早,工作人员通过定位显示和实际走访定位点的方式寻找钱某。在此期间,钱某前妻来电告知钱某被派出所拘留,但因何事被拘留不得而知。于是工作人员赶至派出所,最终确认钱某于2021年4月28日14时30分许,因嫖娼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

2.坚持违规必究,依法实施警告

对于钱某的违规行为,司法所进行了专项讨论,一致认为钱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可以给予警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提请佩戴电子定位装置。

3.引导教育反思

在对钱某进行个别教育时,工作人员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告诫其受到警告后,如再不知悔改、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教育,钱某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司法所给予的处罚,今后一定会深刻汲取教训,遵纪守法,争取早日融入社会。

4.调整方案及监管变化

(1)加强家庭中的帮教作用。针对钱某与前妻同居的情况,结合此次钱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期间无法联系,其前妻在实际寻找中的作用发挥等,执行机关将钱某前妻纳入帮教小组成员,共同对钱某进行家庭帮教工作。

(2)提升监管级别。在钱某受到警告后,对其矫正监管级别进行提升;在日常中安排其自行学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在每月书面汇报中进行学习反馈,每周到司法所进行现场报告,工作人员根据其汇报的动态情况开展针对性个别教育。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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