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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关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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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DGL162070188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关某某,男,198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2019年2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2019年2月21日,关某某到逊克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关某某报到后,逊克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核对相关信息、落实接收手续,进行个别谈话和入矫教育,使其明确其目前身份,树立在矫意识,接受监管和教育。明确告知其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如果有就医或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理由确需外出,必须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实行手机定位跟踪管理,必须保证二十四小时开机,不得故意损毁、不得人机分离。如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处罚。要如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同时,告之其三日之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司法所根据关某某的犯罪性质和现实表现,确定其为一般管理等级,同时成立矫正小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录入相关信息,依法对其进行集中教育和家庭走访等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矫正对象关某某在参与社区服务和学习教育等活动中显露出消极应付心理,不时有不假外出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效果不明显。2019年11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巡查时发现关某某不假外出。在工作人员电话追查时,关某某多次拒绝接听,并且其父母也不知关某某的去向。当日下午,司法所将此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结合对关某某日常管理情况,建议给予警告处罚。逊克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该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关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的条件。2019年11月10日,逊克县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同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019年11月11日,司法所向关某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对其进行了个别教育,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对关某某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思想和心理矫正,重点通过心理疏导,帮助转变不良思想,端正态度。二是充分发挥亲情的作用帮助矫正。通过关某某家人与其进行思想沟通交流,对他的进步和好的表现予以肯定和表扬,帮助其树立积极改造的信心。三是加强对其走访排查次数,安排专人专管,严防其再次不假外出,防止其出现违规和再犯罪情况的发生。四是加强法律法规教育,特别是对《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内容的学习。五是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参与度和责任感。

【案例注解】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要根据其违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使其认清自身错误行为,端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分:根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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