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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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2069646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冯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江阴市。2019年8月7日,冯某某因非法采矿罪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6日,冯某某到江阴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2021年3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冯某某手机,电话通知冯某某于次日上午到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发现手机无人接听;遂又拨打其另一外地号码,冯某某电话称次日将到江阴某乡镇法庭参加其岳母死亡纠纷案件开庭,需请假一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意其请假请求,并要求其在开庭结束后到司法所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提醒冯某某,其信息化核查手机无人接听,是否人机分离。冯某某称手机有问题准备送去维修,目前放在家中。
3月23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冯某某信息化核查手机,仍无人接听。再拨打冯某某另一手机,接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冯某某开庭是否结束,如结束立即到司法所补办请假和销假手续,并补学习教育。冯某某在电话中称有工作上的急事,没有时间赶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便要求其第二天一早到司法所报到,并带齐相关材料,补办请假手续,并补学习教育。
3月24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冯某某信息化核查手机,仍无人接听,再拨打冯某某另一手机,要求冯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冯某某又称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希望能在25日到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工作人员感觉情况不对,立刻将冯某某的情况向司法所领导汇报。在查看了冯某某信息化核查手机的轨迹后,发现已有4天时间在其家中没有移动轨迹,初步判断冯某某可能人机分离,遂再次打电话给冯某某。此时,冯某某承认自己人机分离,称下午就到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立刻将情况汇报至江阴市司法局。江阴市司法局一方面从江苏省司法厅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将冯某某的信息化核查手机的定位信息截图作为证据。另一方面,将冯某某个人信息提供给江阴市公安局,由江阴市公安局协查冯某某这几天的出行及住宿记录。经过核查后发现,冯某某不假外出至湖北省黄石市(其经营的矿区所在地)。由此确认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人机分离并不假外出。
(二)给予警告处理情况
3月24日下午,冯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在事实证据面前,冯某某承认了自己人机分离并不假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予以证据固定。对冯某某警告处罚依法进行合议,提出警告处罚建议,制作警告审批表报江阴市司法局,江阴市司法局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4月16日,执行地司法所再次组织学习教育,由冯某某作现场书面检讨,当众宣读检讨书,剖析原因,总结教训,达到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冯某某给予警告处罚。江阴市司法局在组织学习教育的过程中,冯某某通过电话请假的方式申请请假。鉴于冯某某的事由为法定事由,且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的时间比较仓促,故同意其电话请假,并告知其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及销假。在冯某某拖延销假的过程中,司法所发现冯某某有人机分离的嫌疑。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冯某某通过人机分离的方式脱离监管。江阴市司法局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经查证,冯某某通过将信息化核查手机放置在家中,人机分离的方式,脱离司法机关对其监管,并趁机不假外出。鉴于吴某某违反关于外出等规定,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江阴市司法局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