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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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DGL162036710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大兴区。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2021年4月15日,王某到北京市大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抓好入矫谈话教育
受委托司法所按照法律法规,对王某办理入矫手续,落实身份核实、接收谈话、入矫宣告等执法流程。通过初次谈话,了解到王某存在涉嫌信用卡方面余漏罪违法犯罪的风险和隐患。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性开展法规条款的学习,向王某告知由于信用卡拖欠还款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组织其学习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引导他对照条款,认真分析在对待信用卡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不当处理和可能导致的犯罪风险。通过初次接触,对其开展针对性法律常识和意识教育,引导王某和家属从思想上足够重视。
(二)建立社区矫正小组
司法所为王某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助理员、援矫民警、社工、派出所民警、社区专干、监督帮教人组成。每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专干对王某及其家属进行入户走访。建立会商机制,司法所定期不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就王某日常表现、家庭生活、邻里关系、交友等动态情况进行沟通。
(三)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王某接收后,参加社区矫正一个月,司法所对其开展心理评估,通过测评分析报告,结合实际谈话走访,王某能够认罪服法,矫正态度较端正,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制度。王某与父母住在一起,其父母为了帮助其还债,卖了一套房,家庭支持较好;目前王某经营其姐姐开的网店,有一定收入。王某总体上来讲,比较理智,在工作人员的教育下,能够正确看待自己在信用卡、金融方面可能存在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和隐患,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和行动。
针对王某的情况,司法所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落实社区矫正各项日常管理措施,引导牢固树立身份和规范意识,遵规守纪;针对王某多张信用卡欠债未还的情况,加强法律知识教育,组织学习信用卡诈骗罪等,向王某讲明在信用卡和金融平台等方面还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后果,引导王某正确认识和处理;针对王某有通过自己努力还款、承担后果的积极意愿和行动,加大心理方面的肯定和引导,进一步增强王某自信心;针对王某多方欠债、有外出留宿的情况,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情况。
(四)严格落实各项日常管理教育
司法所在对王某的管理教育中,坚持以管理为主,教育为辅。严格落实电话报告、APP签到、执法抽查等各项日常性管理措施,突出技管与人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执法手段的作用;注重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个别教育与普遍教育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疫情防控教育、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教育、遵规守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引导王某增强法律意识,认清形势,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和规范意识。通过管理与教育双管齐下,确保及时掌握王某动态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相关情况。
(五)给予法律咨询和支持,指导应对
王某参加社区矫正后,先后收到省呗、微粒贷、各银行及朋友的催还款电话,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均能够及时调整应对态度,积极协商,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以最低还款额偿还债务。司法所通过现有的法律资源,由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王某给予法律咨询和解答,及时消除王某思想上的担忧,稳定情绪。
(六)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王某深受教育,法律意识增强,生活信心提升,精神和情绪状态趋于平稳。王某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好。面对巨额欠债、面对多方催债,他能够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采取正确态度面对,积极创业,有积极生活的态度,用实际行动还款,保持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社区矫正对象涉及财产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经过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能够清楚自己所犯的罪行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造成的伤害。由于债务身缠,后期容易造成因被催债、本人无还款经济能力而引发的情绪波动、失控,从而引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以管理为基,强化各项教育,突出针对性个别教育,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具体的帮助、支持和引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提升法律意识和常识,支持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自身劳动处理困境,达到稳定社区矫正对象情绪,提高其回归正常生活能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