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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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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DGL16202828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吴某,男,198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21年2月,吴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2021年2月26日,吴某到石家庄市裕华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吴某在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强调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告知其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通过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方式掌握了解其活动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石家庄市市区,如果确有就医、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正当理由需要外出的,应当提前三天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外出。入矫后,吴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良好。

2021年3月26日上午,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吴某已经位于湖北省仙桃市。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吴某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后要求其立即返回。在与吴某沟通过程中,吴某解释到事出紧急,昨天晚上接到电话说老家的奶奶重病卧床,情急之下只想着赶紧回到老家见见奶奶,一时忘记了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申请外出2天,在家陪伴奶奶,之后立即返回。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吴某强调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有关规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裕华区司法局报告。考虑到吴某家人病情严重,在核实确认吴某有关情况属实后,经裕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研究、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其2天后返回,并要求其返回后立即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

吴某入矫后仅1个月,尚处在严格管理阶段,就出现擅自外出行为,表明其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认识不够,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重视不足,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提请裕华区司法局给予吴某警告处分。

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取证,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信息化核查记录等相关证据保存留档,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1年3月29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裕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给予警告处分。经裕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裕华区司法局于次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3月30日,裕华区司法局在区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吴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吴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对吴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加深吴某对于这次事件的认识,从中吸取教训,工作人员要求吴某在司法所观看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教育视频,深刻检讨其所犯的错误,形成书面材料交回受委托的司法所,并对其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吴某表示最近工作繁忙,经常加班,身心疲惫,听到奶奶病重的消息后,一时着急忘记了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以后一定时刻牢记监督管理规定,保证不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3月29日,裕华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裕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受委托的司法所了解有关情况。次日,在裕华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裕华区司法局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吴某。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向社区矫正对象强调法律法规和违反规定的后果;另一方面还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矫正其错误行为,实现矫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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