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变更执行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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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DGL161977396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82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北京市怀柔区,2021年3月中旬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办理接收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于2021年3月1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王某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核对检查、登记无误后,于当日为自行前来报到的王某某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并委托怀柔区执行地司法所承担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王某某于2021年3月2日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成立矫正小组,组织入矫宣告
为依法开展矫正工作,2021年3月2日执行地司法所为王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其亲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接收当日,司法所开展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宣告其依法应遵守的矫正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告知其定期报告、公益活动、外出请假等应遵守的矫正规定及违反矫正规定的法律后果。
(三)做好情况核实工作
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其根据自己更换工作岗位和变更住所的实际情况,口头向司法所提出了把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到北京市通州区的申请。司法所根据其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组织工作人员到其家庭、村委会、工作单位、派出所等进行实地走访,对其本人进行了谈话询问,制作了谈话笔录,全面了解核实其目前生活状况和居住地变更的真实情况。
(四)依法做好变更执行地工作
2021年3月15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向司法所提交了变更执行地的书面申请,如实提供了户籍证明、结婚证、房产证、单位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4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将王某某变更执行地的申请材料上报怀柔区司法局进行审批。怀柔区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4月12日书面征求了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的意见,通州区司法局根据征求意见对王某某居住地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工作,并作出同意接收的意见,函复给了怀柔区司法局。
2021年4月16日,怀柔区司法局根据通州区司法局的回复意见,作出了变更执行地的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原件依法进行了移交,并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进行了教育,书面告知其到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怀柔区司法局依法将变更情况通知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4月19日,王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到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本案例中,对王某某的接收、转出,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各项核实调查和衔接工作。既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又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性化,客观上更有利于其工作、生活,促其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促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