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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石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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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4087291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6>【案情简介】

2016年1月9日,石某某与其夫张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对石某某辱骂并殴打。在撕扯过程中,石某某用水果刀刺向张某左胸部。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石某某当日投案自首。另查明石某某多年遭受张某家庭暴力。同年4月20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提起公诉,量刑意见10-13年。

【代理意见】

辩护人通过分析本案证据,发现本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石某某所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石某某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宣告被告人无罪。

首先,石某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并共同育有两个儿子,孩子均已成年且学有所成,虽然石某某多年遭受家庭暴力,但同很多的农村妇女一样,为了孩子和家庭选择了默默隐忍。在事发当天也不例外。她不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和动机。

其次,在本案中不论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均肯定了张某与石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张某首先对其辱骂打骂且下手很重,在已造成一定伤害的情况下,死者张某首先去拿电脑桌上的水果刀。石某某在此情此景之下,多年累积下的深深恐惧所形成的防卫本能和防卫的需要使其不假思索抢先一步夺下了水果刀。上述说明(1)张某对石某某实施了不法侵害;(2)张某对石某某殴打下手很重;(3)至石某某拿刀时不法侵害仍然在持续状态;(4)张某先行取刀。符合基本常理,且已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

第三,在张某之前抢下水果刀,防卫的动机与目的应当得到认定。且该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石某某抢下刀后,为了躲避张某的追打在其右腿上扎了第一刀,但张某奋力上来抢刀,为了让他知难而退,石某某顺势用刀向其手上扎去,但最终因张某奋力一扑造成了惨剧的发生。

综上,石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理论中的五要素,因此石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且案发后,包括张某的亲弟弟张某某以及死者的两个孩子都对石某某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并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理。

【判决结果】

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石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使被告石某某对其产生恐惧心理。案发时,被害人张某在撕扯、殴打被告人石某某过程中,伸手去拿水果刀,促使被告人心生恐惧,防卫意识陡增。其在先行拿刀水果刀后,为了摆脱被害人的侵害,挥舞水果刀,刺向被害人手部,在被害人躲闪过程中,刺中被害人胸部致其死亡。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长期遭受被害人的家庭暴力,被告人的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其言行是被告人犯罪的重要客观诱因和先决条件,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本院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弱势妇女为抗拒家暴,奋而伤人致死的案例,案发现场特定,除去公安机关案发后提取的凶器以及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以及邻里、亲友的询问笔录外,能够反映案发原因和过程的证据再无其它。在被告的几次供述中都提及对被害人以往的家暴行为极度恐惧又极度愤恨,当时就想刀戳对方,现有证据指向了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也在起刑点附近,如何争取被告最大的法律利益,被害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是否进行无罪辩护,成为本次辩护的方向性难题。最终,选择了无罪辩护的方向,同时力求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询问等方式强调了案件发生的背景。突发性、不对等性以及自首、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最终使法院在法定刑下做出判决。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我国广大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困惑与困境,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行政部门在今后工作中逐渐完善。建议:无罪辩护实现目的很难,但通过无罪辩护这一手段,为被告人争取最大法益不失为一有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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