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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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DGL161957407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1984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认罪悔罪态度端正。2020年4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林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2020年4月28日,林某某到桂东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日常监管教育情况
一是建立矫正小组。入矫后,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林某某确定了矫正小组,组织入矫宣告。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义务。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林某某每天通过定位APP接受信息化核查,同时按要求接听通信联络核查电话,及时上报位置信息,每月按规定到司法所进行日常报告。司法所采取不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密切掌握林某某的活动情况,并督促矫正小组成员加强日常监督,掌握林某某的行为表现,同时组织林某某所属村支两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教育。
三是开展矫正教育。为了使林某某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预防重新犯罪,司法所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和道德教育。
四是加强心理辅导。在实地走访中,司法所发现林某某情绪不佳,似有心事。经了解,林某某因妻儿在外地生活,无法相聚,心情感到低落。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开导林某某通过电话和网络多与家人保持联络;另一方面做其家人的工作,希望他们主动与林某某多沟通交流,帮助他安心接受社区矫正,消除其负面情绪。经过心理疏导,林某某情绪有所好转,生活更加积极,明白了只有顺利解矫,才能早日与妻儿团聚。
(二)给予训诫处罚情况
2021年2月5日,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有关技术检测结论,获知林某某的定位手机安装了两款名为“天下游”“双子星”的虚拟定位软件,存在逃避信息化核查的嫌疑。事后经司法所查看林某某手机,并核实其签到记录和行动轨迹,未发现其通过虚拟定位软件进行虚假位置上报,同时查明林某某是希望通过虚拟定位软件使用微信添加外省好友做推广宣传,以承接广告业务,其在矫正期间也未离开过桂东。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调查结论,认定林某某虽然没有使用虚拟定位软件逃避监管,但是在定位手机中安装使用虚拟定位软件属于违法信息化监管规定的情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给予训诫处罚,出具了《训诫决定书》,责令林某某卸载虚拟定位软件,并不再安装此类软件。
(三)调整矫正方案情况
为防止林某某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及时调整方案,在日常监管中不定期利用微信视频、实时共享位置、电话抽查等方式加强信息化核查,防止林某某擅自离开执行地。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本案例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确保了监管到位:一是加强监管教育,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二是做到防微杜渐,对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依法给予训诫,并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三是及时调查了解,密切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偏离正轨、积极接受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