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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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1931822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2000年8月出生。2021年1月29日,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2021年2月8日,张某到宁晋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张某入矫后,表面上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但其内心深处并未真正认罪悔罪,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车,并没有影响到他人,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虽然自己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但意识清醒,对车辆行驶完全可以控制,不应被判处刑罚。这样的错误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没有清醒地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很不端正,时常出现不按规定报告等情况。针对张某的现实表现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其开展针对性教育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督管理,避免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0日10点15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收到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平台报警,显示张某已离开宁晋县,位于石家庄市附近。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核实情况,张某承认了私自外出的事实,称自己陪朋友到石家庄市办事。工作人员责令张某立刻返回宁晋县,前往司法所说明情况。当日下午,张某回到宁晋县,前往司法所接受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打印了信息化核查轨迹,固定了张某私自外出的证据,并召开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小组讨论会,结合张某平时表现和此次私自外出的事实,一致同意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请县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1年4月20日,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和调查取证材料提交给宁晋县社区矫正中心。经宁晋县社区矫正案件执法小组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给予警告,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1年4月21日,司法所向张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张某当场表示认可社区矫正机构的处理决定,并在决定书上签字。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谈话教育,重申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解开心里的疙瘩,从内心里真正地认罪认罚,并在今后的矫正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三)警告处罚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进行谈话教育后,张某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并意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可能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表示在今后的矫正期内,一定端正态度,积极配合监管,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注解】
此案例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警告处罚决定。
此案例对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注重教育引导,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在矫意识,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