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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依法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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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1916064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女,199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2020年11月24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2020年12月16日,信宜市司法局对郭某某办理了社区矫正登记接收手续,并指定由执行地司法所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郭某某入矫以来服从监督管理,按要求电话报告,上传照片到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及积极参加受委托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在第一个周期考核合格后,经受委托司法所报请,信宜市司法局批准,确定其管理类别由重点管理变更为普通管理。

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个别谈话得知,案发前油坊是郭某某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案发后油坊关闭,整个家庭失去了生活来源,郭某某家中上有老人需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女儿需抚养,生活一时陷入困境。郭某某在司法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时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申请批准后,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郭某某为了解决就业,增加家庭经济收入,缓解家庭生活困难,联系之前在相邻的高州市从事沉香结香(打火眼)工作后,向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并提出了申请。受委托司法所在收到郭某某申请后,通过家庭走访、工作单位核实、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确认郭某某因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随后,司法所及时制作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和郭某某申请报信宜市司法局审核。

信宜市司法局审核司法所提交的材料后,批准了郭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到高州市从事沉香结香(打火眼)的工作,当天往返,批准有效期为6个月,明确告知其往返主要路线、频次和注意事项,同时送达郭某某告知书,郭某某签字确认签收。

郭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电话联系、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对其活动轨迹做好记录,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严格落实社区矫正规定要求。

【案例注解】

信宜市与高州市相邻,两地群众之间的经济、文化活动交往频繁。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居住在信宜市,其因工作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往返高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批准其跨市县活动,符合社区矫正程序和实体要求。信宜市司法局始终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积极依法用法,在严格监管的同时,积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工作、生活等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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