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许某依法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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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DGL161855208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许某,男,1983年12月生,已婚,浙江省温州籍,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因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9年10月,经宣告纳入社区矫正。许某与父母、妻子儿女以及妹妹一家共同居住。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许某整体表现较好。司法所成立以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矫正社工、居委综治社工为成员的矫正小组,通过定期召开动态分析会,加强信息互通,时刻掌握许某动态情况。
2021年1月15日上午10时19分,许某本人在司法所进行周报到,司法所对外出审批、APP报告等相关规定再次进行强调。
15日晚19时39分,司法所接矫正中心民警电话,告知根据新区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告警信息显示,许某已越界,当前位置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红旗路附近。司法所前后多次电话联系许某本人,均未接通。联系其家属,家属表示17时后也未能与该对象取得联系。晚20时37分,司法所接到自称为浙江嘉绍大桥服务区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在服务区厕所垃圾桶内捡到一部手机。经许某家属确认,该手机为许某所有。司法所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汇报矫正中心民警,并于当晚22时22分,将相关处理情况在手机移动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系统中予以反馈。
与此同时,司法所将相关情况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进行汇报,并通报执行地派出所。通过公安系统网络查找许某订票、住宿等相关信息,未发现有相关记录。派出所民警于16日上午上门核实情况。经与家属联系,家属表示目前已与嘉绍大桥服务区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将许某手机寄回,许某也未与家属联系。司法所将查找情况向矫正中心汇报。
17日上午,新区司法局矫正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社区矫正对象许某的查找工作,并于10时许向浦东新区公安分局进行通报。经执行地派出所查询,仍未发现有许某住宿、订票等相关信息。下午13时,经矫正处研究决定,由高科西路矫正中心民警、执行地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对象家属,一同前往浙江嘉绍大桥服务区查找许某相关信息。
经过当天调取高速服务站监控、尖山派出所治安监控、嘉绍高速高空监控、嘉兴高速交警支队监控发现,许某搭乘浙C牌轿车,于15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从上海延安路高架上高速前往温州老家,全程反侦查意识较强,头戴兜帽口罩,坐副驾驶放下挡光板遮挡脸部;17点28分途径嘉绍大桥服务站,将定位手机丢弃在男厕所16号便纸篓中并以草纸遮挡;21点33分温州东下高速。从全程交警支队抓拍照片看,许某情绪、肢体动作轻松,可排除他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后经执行地派出所民警与车主电话联系,车主反映许某电话联系他,从温州包车到上海接他回老家,车主将其接回温州后,许在温州市洞头县某街道某小区下车(即户籍地址),后因许某钱不够将身份证暂押在车主处,过几天再拿钱换回。
18日早,家属告知许父已于当日6时15分乘坐高铁前往温州老家查找许某下落,初步了解到许某在同学家中,许父在当地等该同学下班后一起将许某劝回。下午,许父赶往许某同学家中,得知许已经离开,许某同学在家中翻找到许留下的字条,内容大意为许某向其同学母亲借了3500元,并留下自己父亲电话,表示自己已经离开洞头,预计2月3日返回上海。
19日早, 矫正处领导前往司法所开展关于许某脱管事宜后续查找讨论会议,决定组织民警于次日驱车前往当地寻找许某。19日晚17时,许某父亲通过当地出租车司机协助,查找到许某已包车返回上海,随后许父租车跟上,最终在途中赶上许某乘坐的车辆,2人于当晚23点回到上海家中。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日早,许某在其父陪同下前往司法所接受询问谈话。许某表示,因想脱离家庭困扰,甚至想要轻生,所以故意逃避监管返回老家温州。后考虑到小孩,打消轻生念头返沪。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许某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矫正规定,正确面对生活。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矫正小组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提请对许某予以警告处分。同时,司法所依法对许某申请佩戴电子定位装置3个月。
(三)文书送达情况
经新区司法局批准,对许某作出警告决定并予以公示。司法所收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在对象后续报到时向许某宣读了文书内容,并再次对其进行了一次教育谈话。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许某予以警告处罚后,司法所申请将其列管为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同时,调整为一级社区矫正管理等级。在此期间,许某能够按照要求完成每日报告、司法所报到等日常监管要求,但情绪方面比较低落。考虑到许某回沪曾提及自己面对的压力、情绪障碍等情况,司法所以及许某家属都比较担心许某的心理情绪状态,司法所为其联系专业心理咨询老师开展疏导工作,通过房树人测试了解许某情绪心理情况。面谈过后,许某表示虽然父母还是经常会唠叨自己,但经过一系列事件之后,自己也想通了,不论怎样家人都是为了他好,即便方式方法比较极端,但自己能够调整面对。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将会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予以训诫以及警告。在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活动时,将其作为反面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表示会引以为戒,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管,收到了比较好的教育效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事执行精神。
在日常监管方面,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在本案中,许某在家庭压力下,选择逃避,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期间故意丢弃手机逃避监管,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对其予以警告处罚,有效震慑了许某心存侥幸的心理,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