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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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DGL161847720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9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四川省平昌县。2021年2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报到情况
2021年3月23日,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设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以及王某某家庭成员构成;并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方案。司法所将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向其做了详细的说明。期间,王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了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所需的条件,工作人员将符合居住地变更的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告知了王某某。由于王某某当时使用的是苹果手机,无法安装手机定位APP,司法所遂告知其需要更换安卓手机以便安装定位APP。王某某表示同意。2021年3月31日,王某某安装了手机定位APP,安装当日,工作人员告知其手机监管注意事项以及违反手机监管的相关规定,并签订了《自愿接受信息化核查承诺书》。
二、发现、核查其违规行为情况
2021年4月5日上午,司法所在进行日常的信息化核查工作时,发现王某某的手机定位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司法所立即电话联系王某某核实具体情况并留存了其不假外出的证据。王某某承认了自己未经批准违规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勒令其立即返回平昌并注意安全,回平昌后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到。
三、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4月7日上午,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外出的具体时间、外出的原因、外出期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并于同日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对王某某给予训诫。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决定给予王某某训诫一次。
四、训诫决定书送达情况
4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某当面宣读了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对王某进行了个别谈话。王某承认,自己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周日工作人员不上班,只要自己及时赶回来,就不会被发现。工作人员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王某某也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五、通过训诫达到的效果
通过谈心谈话,王某某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他之前一直在成都市新都区工作。因诈骗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原单位解聘,一直没有找到固定的工作。前段时间重新找到了一份可以网上办公的工作,但需要当面签订合约才能入职。因为时间仓促,产生了侥幸心理,违规前往成都市武侯区签订就业合同。经过谈心谈话后,王某某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出现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
【案例注解】
本案中,平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王某某给予训诫。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管理工作中,应当及时了解其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充分掌握人员思想动态,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优质、高效、周到、及时的服务,帮助其在社区矫正期内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