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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对职务侵占罪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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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DGL161846973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3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2018年1月,因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2018年2月6日,王某某到宝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执行地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工作人员管理,但是较长的社区矫正期以及思想上松懈,同时疏于自我学习社区矫正规定,导致其在刑意识差,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

根据这一情况,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日必须完成点名报告。王某某虽然平日能基本遵守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但还是有忘记报告点名等情况。

2021年2月24日中午10时47分许,司法所通过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告警信息发现,王某某已经处于越界状态,位置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S58(沪常高速)。随后,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王某某本人核实情况,电话均没人接听,同时联系其家属,希望能尽快找到他,并要求其立刻回电,并尽快至司法所谈话了解情况。通过多方联系,王某某接听了工作人员的电话,但是说话支支吾吾,在工作人员再三的询问下,王某某表示自己前面在高架上开车,不方便接电话,想着能下来后回电,通过电话核实,要求王某某主动完成手机APP点名,王某某也如实告知坦白了擅自外出的事实,司法所立即进行劝返,要求该人员立即返回上海,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

当天下午王某某到司法所,由工作人员就擅自外出情况向其进行询问。王某某承认自己擅自外出,并按照要求至司法所说明了情况。

鉴于王某某这次擅自外出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情况需要及时报告司法所。王某某表示知道这个规定,但是由于担心失业,没办法只想着快点过去就回来了。王某某表示自己擅自外出,确实属实,愿意接受处罚。

鉴于王某某此次擅自外出的行为,司法所向宝山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某训诫一次处分。宝山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2021年2月24日下午社区矫正中心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询问,证实了王某某擅自外出未报告的事实。王某某的违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训诫的条件。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2月25日,宝山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宝山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给予训诫处分。某司法所组织评议会,经宝山区矫正中心批准,作出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3月2日,宝山区矫正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拟给予训诫处罚,并向王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某因自己缓刑的这个事情,失去了原有工作,家庭关系也变得紧张,在家里也是不小心翼翼,照顾家人朋友的想法,自己不愿意表达,情绪会低落、郁闷,导致自己现在的状况,都是自己造成的。工作生活家庭多方面的压力都比较大。自己只能咬着牙承受着。在社区矫正的期间,在工作人员的教育关心下,王某某自己也想着需要改变现在的处境,找到了工作,但是现在的工作事情多,经常要应酬客户,辛苦点也是一直坚持着做。也说了工作经常一忙起来,经常会忘记报告自己的情况、未及时点名的情况,需要家人时常提醒。王某某自己的情绪因社区矫正的这个情形变得更加的敏感抑郁,我们需要后续关注,对王某某进行心理辅导等。

给予王某某训诫后,司法所决定对王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为了能够让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工作人员加强平日的教育与监管,实时掌握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训诫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下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需要承担不可挽回的后果。王某某表示,通过这件事会引以为戒,不再违反社区矫正法规定了,以后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重新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在这次事情之后,王某某现在能够准时完成每日的点名、主动报告自己的动态,积极配合参加司法所的教育学习。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通过此案例,明确了执行地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理,促使其增强对于自己行为的深刻认识,提升认罪悔罪态度,从而更加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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