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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郭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SJJDGL161829657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202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2020年10月12日郭某到西夏区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0年12月7日,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郭某越界至中宁县后,立即向郭某进行电话核实。郭某未如实汇报行踪,谎称其在银川上班,工作人员通过查看历史轨迹等途径发现其确有越界行为,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郭某表示立即返回也会受到处罚,不如把事情办完再回来。12月10日上午,郭某来到司法所汇报其12月7日至12月9日的活动情况,称其在12月7日下午6点和妻子一起坐火车回中宁要账,因为债务牵扯到其妻子,所以两人一起回到中宁。当工作人员询问其为什么不履行请假手续就私自外出时,郭某表示办理请假手续比较麻烦,着急去要钱,害怕等手续批下来再去来不及,就抱着侥幸心里私自外出。

因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一次。

2020年12月11日,执行地司法所提请西夏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提请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西夏区司法局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警告决定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并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在给社区矫正对象郭某送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后,又对其进行了警告谈话,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之后又向其播放收监警示教育片,郭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以后不会再违规违纪了。

【案例注解】

案例中的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在思想上存在懈怠问题,心理上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导致自己被依法给予警告一次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刑事执行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重要的在于教育改造罪犯、促其成为守法公民。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式,矫正效果明显,郭某再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接受教育矫正,顺利度过了矫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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