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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JDGL161784559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2年1月出生。户籍为吉林省公主岭市,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2020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矫正期从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对王某接收入矫后,二道区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社区民警、王某保证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职责分工。在宣告仪式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向王某宣告了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必须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吉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自入矫接收之日起三个月为初期矫正阶段,按照一级矫正(高风险)实施严格管理。司法所根据其心理特点、健康情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为其制定了每月一次实际入户走访、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天进行信息化手段进行核查、定期参加教育学习、每月到司法所提交汇报本月思想生活动态的初期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连续两周抽查其定位手机,多次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也置若罔闻。2020年12月21日上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核查,仍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司法所即刻联系其监督人(家属),通知王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下午,王某到司法所报到,辩称自己将手机遗忘在家里了。在工作人员再次对其强调监管规定时,王某反复狡辩,态度恶劣。鉴于其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屡教不改,司法所依法提请二道区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王某训诫处分一次。

接到司法所的训诫申请后,二道区社区矫正机构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会议,就王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集体评议。经与会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训诫处分一次。处分下达后,社矫工作人员在执行地司法所向王某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送达其本人。因其入矫初期便受到训诫处分,且悔罪表现不明显,司法所依法调整其矫正方案,3个月初期矫正阶段届满后,暂缓调整其矫正级别,仍按一级矫正(高风险)类别严管,观察其之后表现再做相应调整。同时要求王某每日用网上签到方式向司法所报到,每周到司法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政策。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的王某在调查评估阶段表现出的认罪态度相对较好,缓刑判决下达接收入矫后,便开始不服从管理,对司法所的监管要求置若罔闻。对于此类社区矫正对象,初期的矫正方案制定中,“因材施矫”尤为重要。二道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其入矫之后的实际表现及时调整其矫正方案,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国民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政策内容加入到其个别教育内容中,分类施教,提升其教育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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