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对赌场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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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DGL161777594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2019年11月25日,张某某到瑞安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张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对其开展了入矫宣告,告知其应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请销假制度。同时,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会志愿工作者、村委会干部、派出所社区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张某某入矫初期管理等级为严管级,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每月中旬和月末到司法所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走访张某某本人、家属及村居干部,根据动态分析研判掌握其矫正情况。
2020年6月4日12点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巡查时,发现张某某未经请假离开瑞安地区前往温州市龙湾区,后于2020年6月4日12点30分左右回到瑞安地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2020年6月4日14点50分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就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张某某在谈话中承认2020年6月4日违规越界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教育的情况
2020年6月10日,执行地司法所提请瑞安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20年6月12日,瑞安市司法局查看谈话笔录及相关证据后集体评议,法制科对照相关法规,经市局社区矫正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给予警告教育实施的情况
2020年6月16日,瑞安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签署送达回证,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
张某某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更加明确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到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势必受到相应的处罚,有情况都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有需要外出的情形要先到司法所请假。
(四)警告教育效果
张某某的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向部分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于以消极态度应对矫正监管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脱漏管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符合训诫、警告情形的,应及时依法给予训诫或警告,促使其增强在矫意识,改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