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依法使用定位装置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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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1776791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男,1996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远安县,无前科。2020年4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2020年4月27日,曾某某到远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道,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日常监管情况
司法所及时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5月至6月底,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曾某某两个月矫正表现考核连续为合格,再次风险评估综合测评得分在65分以下为低风险等级,曾某某成为普管。
二、违规及核查情况
2020年9月8日9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巡查司法E平台时,发现曾某某的活动轨迹超出了远安县。 经工作人员催促,曾某某返回远安县并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调查。经查,曾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擅自外出前往当阳市。
三、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司法所根据其违规事实,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对曾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管的建议,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核实后填写了《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并签署了建议意见,报司法局局长批准,决定给予曾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一次,期限为2020年9月12至12月11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填写了《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和《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和《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送达曾某某手中。曾某某在《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管。2020年12月11日,因曾某某表现较好,电子定位装置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督管理。曾某某不假外出,超出管辖区域,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五种情形之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后,远安县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的第一例社区矫正对象因不遵守监管规定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远安县社区矫正机构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县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开展了案例警示教育,起到了“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