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对寻衅滋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实行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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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GL161775954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吴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屯昌县。2016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屯昌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2017年6月25日,吴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入矫宣告,落实手机定位监控。同时,针对其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即督促其学习并牢记《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严格落实到所报到、电话汇报、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公益活动、手机定位、请销假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更好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居委会干部、吴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和帮教协议书,对吴某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三)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加强对吴某的监督管理工作。吴某按照司法所的要求,每月到司法所进行报到、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谈话教育。每周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司法所所长联系,报告近期工作、生活等情况。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在入矫后的前三个月进行严管,并根据其本人现实表现、报到情况、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管理等级。入矫三个月后,吴某能够按照司法所要求,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经司法所研究,对吴某的严格管理调整为普管。入矫至今吴某某表现良好,能够按时报到,汇报思想情况和个人行踪。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手机定位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信息化核查相关规定,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签订《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动态手机定位保证书》,依法对吴某实施手机定位监管。
(六)走访核实情况
屯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到吴某所在社区进行走访,与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群众、吴某邻居等进行沟通,了解其近期活动情况、思想动态、核实其外出等相关情况,确保对吴某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七)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外出审批情况
2021年2月,吴某因家庭贫困,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为了维持生计,需要外出务工。吴某到司法所办理外出手续,司法所告知吴某要在外出规定时间内返回居住地,并及时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
(八)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根据吴某犯罪类型和在矫期间表现情况,司法所加强对吴某公共道德、法律常识等教育学习活动,积极组织吴某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培养其遵规守纪意识、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帮助其认识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案例注解】
受委托的司法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社区矫正施细则(试行)》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人性化管理教育,矫正违法犯罪心理,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彰显了社区矫正“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