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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SJJDGL161775870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90年2月出生,户籍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现居住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2021年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4月28日止。2021年2月5日,李某到海口市美兰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期间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2月5日上午,李某到执行地司法所了解请假外出回湖南老家情况。司法所告知李某因疫情影响,春节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跨省外出非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以审批。李某表示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要求,在海口不外出。为更好地对李某进行监管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李某工作单位进行走访。2月9日上午,司法所例行开展集中学习并传达《海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两节”“两会”期间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研判分析视频会议》精神。李某以父母从湖南老家来到海口后身体不适,需要带父母前往海口市人民医院看病为由,希望延后签到。司法所同意其请求。当日中午,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李某表示要对其家人进行节前走访,李某告知正在市人民医院不方便走访。司法所约定改期至2月10日完成此次走访活动。2月10日中午11时30分,司法所所长到达市人民医院对李某家人进行走访,李某以不方便为由拒绝见面。在所长追问下李某电话里才如实反映,其本人已于2月6日回到湖南老家过春节。得知情况后,司法所长立刻向海口市美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海口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上报该情况。2月11日-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进行沟通,要求李某配合监管,上报实时位置,但均未能取得联系。2月16日,李某回复司法所将于春节假期结束后,18日返回海口。2月18日,李某乘坐飞机返回海口,18日上午9时50分到司法所报到。李某承认自己未经批准擅自离岛返回湖南老家一事,并接受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而对其进行的相关处罚。

经调查取证,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违反如下规定: 1.未经请假,疫情期间私自外出(离岛),存在瞒报谎报,不如实汇报其行踪,逃避社区矫正监管; 2.不服从司法所监管规定,春节期间其不按照规定如实上报每天在湖南老家的实时位置和活动轨迹。综上,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拟建议对其进行警告处罚。

2021年2月2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海口市美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李某给予警告处分。2021年2月22日,经海口市美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与执行地司法所进行沟通评议,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1年3月3日,收到海口市美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向李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李某当场表示接受并签字。选派民警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强调其要树立身份意识。李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在今后矫正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给予李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李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一是强化身份认同,巩固思想动态。在每周对社区矫正对象至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监管的基础上,深入对李某的谈话谈心。同时要求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向李某详细释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例,促使其从内心认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二是感化帮怀。李某因爱人怀孕,两人长期异地,对妻子有所愧疚。司法所主动联系其爱人王某,告知李某在司法所接受监管的各项情况,让王某无需为李某接受社区矫正担心,可以安心在老家养胎。经管理教育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积极,再也未发生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

【案例注解】

在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在给予相关处罚后,还需根据个人情况制定更为适宜的矫正方案,帮助其从深刻领悟社区矫正的意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接受监督管理,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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