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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SJJDGL161767698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男,1998年4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密云区。2020年8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2020年9月3日,孙某到密云区司法局报到,9月4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在接收当日,对孙某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并向其播放了警示教育宣传片,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孙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根据规定应当定期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报告,而孙某却经常以下班晚、睡不醒等为由,在电话报告上不积极主动,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淡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错误行为及时进行了教育提醒。

2020年9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集中教育,再次对电话报告规定进行了强调。9月18日上午,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报告,司法所通过电话告知孙某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孙某下午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告情况;当日下午,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核实孙某未按规定时间电话报告情况,制作了谈话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孙某本人承认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2020年9月18日,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密云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给予训诫处分。2020年9月19日,经密云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对孙某作出训诫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

2020年9月21日,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孙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对孙某进行了训诫谈话,要求其端正态度,深刻认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

给予孙某训诫后,司法所对孙某密切关注,不定期抽查其社矫APP的签到情况,并增大了网上监管平台检查频次,加强了与家属、村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的的情况沟通,强化对孙某的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稳定。

(四)训诫效果初显

经训诫后,孙某不仅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承认了错误,还主动写出了遵规守法保证书,并在日后能够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及时报告自身有关情况。孙某遵纪守法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达到了对其训诫的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例对于《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如何依法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首先,从孙某不能按照规定时间电话报告的行为可以看出,司法所在日常的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相对活动的自由度较高,存在一定程度的松懈心理,有时会忘记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这就要求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防微杜渐,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平稳可控。其次,司法所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具体情形,及时依法给予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使其能够其主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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