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教育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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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DGL161759816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97年12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19年8月1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2019年8月26日,张某某按时到北林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入矫手续,工作人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派驻警察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告知书》和《手机定位告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执行地司法所依法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家庭成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依据其个性特点制定了矫正方案,并下载了手机终端“绥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手机定位”APP软件,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0年8月19日上午,张某某未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手机都是处在无人接听状态,其父母也称不知其去向,而定位手机则放在了其母亲的手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做通其父母的思想工作,并讲解了矫正期间其脱离监管的严重后果,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其父母终于说出了张某某的联系方式。张某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于当日中午前返回了绥化市北林区,并到司法所接收处理。原来张某某早晨起床就去了临县办事,本想早去早回,打个擦边球,结果还是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二)给予训诫教育情况
2020年8月20日上午,经司法所召开会议讨论,初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张某某训诫一次,并附询问笔录、训诫审批表等材料上报到北林区社区矫正机构,北林区社区矫正机构指派2名工作人员对张某某私自外出的情况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最后确认了张某某不假外出现象属实。
(三)给予训诫教育的实施情况
2020年8月20日下午,在北林区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并宣读了训诫决定书。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张某某重新学习了《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主要条款,并向其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同时要求矫正小组成员要真正负起教育监管责任,调整对张某某的矫正方案和管理等级。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承诺以后一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思想和活动情况,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四)给予训诫教育的效果
经过训诫教育,张某某的思想和行为有了很大转变,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服从监督管理,每天在手机定位APP上报告位置,经常电话报告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按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按要求到司法所接受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时行了几次突击抽查,没有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况。2021年2月22日张某某如期解矫,重新融入了社会,开始了新的生活。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对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二)要点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核实认定,手机定位软件具有一定作用,但更要借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业敏锐性和细微的洞察力,采取多种信息化手段和有针对性的方法,真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失控。
社区矫正法增加了训诫的处罚方式,既是对轻微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一种惩戒手段,也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对于初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社区矫正对象,既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又不会给他们身心带来太大的思想包袱,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惩戒,是维护法律权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方式,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惩戒的同时辅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耐心细致的工作方式,体贴入微的人文关怀,真正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真正实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