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袁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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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DGL161716797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袁某,男,1988年7月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2011年3月31日,袁某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壹仟元,原押于湟中县公安局看守所,2012年11月9日,湟中县看守所因其患有乙型肝炎,窦性心动过速,先后七次被监狱方拒收,为防止袁某的疾病在监所传染蔓延,2013年1月31日,经湟中县人民法院(2013)湟刑执字第1号决定书,将袁某暂予监外执行,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收监执行。2013年2月1日,袁某被判处于湟中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考验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袁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3年2月3日,袁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登记手续,宣读了湟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限,明确了接受社区矫正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袁某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在规定区域内活动;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技能培训、公益活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袁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袁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该小组矫正小组职责,要求及时向司法所反映袁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一旦发现袁某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并协助对袁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督促其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三)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谈话、调查等和掌握了袁某的基本情况,掌握了袁某的基本事实。袁某父母育有袁某和弟弟二人,早年前袁某父亲因病去世,父亲的离世对于袁某是不小的打击,之后袁某母亲带着他和弟弟改嫁。等成年以后,袁某一直在甘河工业园区的工厂打工,后结婚生了一个女儿,一家人过着平淡但幸福的生活。但是原本平静的生活又被袁某与几个朋友的酒局打破,2010年6月17日,袁某等二十多人在南佛山饮酒,与游玩的被害人开始谩骂,后双方开始斗殴,最终致被害人死亡,袁某面临长达十七年的牢狱之灾,后因病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袁某的妻子迫于传统思想压力及周围人的议论,在袁某入狱期间选择了与其离婚,留下年幼的女儿由袁某的母亲抚养,因而袁某心理存在比较大的问题,针对袁某情况,结合他的成长、生活经历,矫正小组认为对袁某的思想和心理矫正至关重要,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袁某的犯罪性质和人格特征,制定了矫正个案,耐心疏导和深入沟通,从心理逐渐矫正,帮助其改善心理问题。因此,在平时的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特别注意与袁某的沟通,通过每次汇报和教育学习的机会,与其进行交谈。主要针对袁某进行道德、政策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引导其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对袁某多给予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提高教育矫正效果。
(四)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教育,鼓励袁某自主学习,引导其积极学习法律知识,要学会用法律去解决问题。结合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其了解社会形势,解读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配合防疫工作。
(五)对袁某开展教育帮扶情控要求,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况
因袁某特殊的身份,矫正小组一直密切关注袁某的矫正情况,袁某平时遵纪守法,服从司法所管理,2020年8月,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开会讨论,一致同意将袁某的监管级别由原来的普管调整成了宽管,减轻了对袁某的监管力度。袁某在一次心理筛查时显示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工作人员当即与局社矫科负责人进行上报。局社矫科安排心理老师对袁某进行了阶段性的心理疏导治疗,鼓励袁某要正视问题,省视自己,积极向上的生活。经历了心理疏导,袁某有了一定的变化,从最初做事、说话小心谨慎,到目前能够信任工作人员,主动和工作人员谈起他的经历、家庭情况、自身感悟等,每次报到也不再怯懦,思想汇报后,会主动与工作人员聊近况拉家常。2020年10月份,袁某在一次报到时向工作人员反映,自己最近身体越来越不好(因袁某在一个工厂上班,需要长时间倒班),并且工厂每个人都有特定的岗位,有时候需要参加集中学习却不能如愿倒班,请假会扣除原本收入不多的工资,希望司法所能够帮自己解决一下实际的困难,免除自己每月的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了解到他的诉求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局社矫科负责人立刻进行商议后决定免除袁某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但要求袁某必须每月戴好口罩来所报到,填写思想汇报材料,在家进行自主学习,并且在到司法所报到的时候提交自主学习的笔记及心得体会。另有一次,袁某在来司法所报到的时候情绪非常低落,工作人员主动问其原由,袁某表示自己最近身体越来越不好,自己很担心,所以从原来的厂里辞职了,现在在家养身体,并且还聊到自己几年前,与妻子离婚后与邻村一位女子确定了恋爱关系,该女子向袁某借了伍仟块钱,现在双方已分手,但是对方一直没有还钱,自己现在没有经济来源,很需要这笔欠款去医院治疗。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与该女子进行了联系,该女子表示确有此笔欠款,自己忘记归还了。司法所征求双方意见,进行了沟通,该女子返还了欠款,还归还了袁某曾经送给她的手机、项链等物品。袁某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十分人性化,替自己解决了后顾之忧,自己一定好好改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不辜负工作人员的真诚帮助。
(六)走访核实情况
接收袁某之后,司法所积极走访,及时掌握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等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重大节假日工作人员均会通过村委会、邻居、家人进行走访,了解他的生活情况、思想动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过程中与其谈话,为其普及防疫知识,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接受家庭监督。司法所工作人员也积极与其家属沟通,争取家庭的支持,修复家庭关系,树立生活信心,让其拥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生活。
【案例注解】
自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袁某积极配合,遵守各项矫正规定,自主学习各类法律知识。疫情防控期间,他主动请缨,在其居住的村子卡点无偿进行值班值守、消毒杀菌,保障了更多人的安全,为疫情防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社区矫正的关键是要转变人的思想,从最初的敏感抵触,转变为接纳、尊重、悔过自新。在沟通交流中了解其生活经历,多一份关怀和耐心,少一份指责和冷漠。正确引导,与其建立良好的关系,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燃生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