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车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努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SJJDGL161708093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努某,女,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2020年11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2020年11月10日,努某到库车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矫正对象努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多次出现不按时报到、学习活动迟到、拒不按照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等情形。2020年12月5日,努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库车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填写《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提请库车市司法局对努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库车市司法局依法对努某做出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决定,并送达《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告知努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并依法为努某佩戴电子腕带。
2021年1月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抽查社区矫正对象定位轨迹时,发现努某的电子腕带处于离线状态,立即电话查询努某电子腕带情况,努某谎称电子腕带没电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赶赴努某家中查看,发现努某擅自拆除了电子腕带。
2.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擅自拆除电子腕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努某多次出现不按时报到、组织学习时迟到、拒不按照规定报告活动情况、未经批准离开库车市、擅自拆除电子定位装置等情形,2021年1月7日,司法所向库车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努某警告处分一次。库车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努某家中进一步核实情况,努某承认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努某未经批准离开库车市,以及擅自拆除电子定位装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情形。
(二)给予警告
2021年1月8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库车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努某给予警告处分。同日,库车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努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抄送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三)文书送达
2021年1月8日,库车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库车市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努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努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努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司法所对努某的警告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记入档案。
(四)警告的效果
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库车市社区矫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努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影响。通话谈话,努某认识到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并表示今后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目前,努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端正,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积极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未再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形。
(五)开展警示教育
受委托的司法所结合努某此次的警告处分案例,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态度也更加端正。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给予警告处分,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及时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较重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能够促使其纠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