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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马某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JDGL161674418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马某,男,1993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周宁县,居住地为浙江省德清县。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2019年2月18日自行到德清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2月16日15时54分,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显示马某定位手机越界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地。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平台提示,拨打其定位手机无人接听。通过微信视频接通后,马某坚称自己在德清县某小区,微信位置共享显示信号位置与其辩称相符。因越界位置与微信信号位置相距约40公里,人员无法立即赶回,且全县无通讯信号漂移到南浔区的历史,工作人员即要求其用定位手机进行通话,但通话过程伴有异响、话音不清及较重环境音,有利用定位手机扬声器转接可能性。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初步判断马某可能存在人机分离及未经批准外出情形,遂要求其立即到指定地点视频。马某见难以隐瞒,承认自己人机分离且违规外出至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的事实。

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马某立即返回,2021年2月17日晚20时马某到达德清县。同月18日第一次调查询问时马某陈述其指使朋友陆某持有定位手机,自己利用一APP更改另一手机中全部位置信息,于2021年2月15日经高速路未经批准外出至福建省。工作人员根据马某陈述及车辆号牌,于同月19日至德清县公安局调取高速卡点记录,发现外出时间与马某笔录所述不相符。同月20日第二次调查询问,马某和陆某承认隐瞒真实外出时间的事实,确认社区矫正对象马某从2021年2月10日未经批准外出。

经调查询问、提取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越界信息、提取微信联系及位置共享记录、提取浙里矫APP位置上报数据、录制篡改定位数据演示视频、调取公安机关道路卡口图片及数据等证据证实,发现确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是2021年2月10日至2月17日,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未经批准外出至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二是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未经批准外出期间,指使他人冒用社区矫正定位手机逃避信息化监管;三是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未经批准外出期间,利用手机APP恶意篡改社区矫正“浙里矫”、微信等APP定位数据的手段逃避信息化监管;四是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在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调查期间隐瞒真实外出时间及行踪;五是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在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利用电话、微信联络方式指使他人帮其隐瞒真实外出时间及行踪。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21年2月18日,执行地司法所决定立案启动调查程序。同月20日,执行地司法所调查终结提出调查终结报告,经合议后提出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制作和填写合议意见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初审、评议审核、审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于同月22日向德清县公安局提请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建议书抄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21年3月7日,德清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的决定,由德清县公安局送德清县拘留所执行,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德清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四)惩处后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2021年3月15日,社区矫正对象马某行政拘留期满,执行地司法所及时开展查访及个别谈话,依法采取教育引导,一方面重申刑事执行的严肃性,若仍不改正等待他的将是时间更为长久的铁窗,同时告诫马某应端正态度、实事求是,在矫正期内要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反思自身违规行为,成为守法公民;一方面耐心细致地与马某家庭及其监护人沟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协助和支持。同时执行地司法所经风险评估,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增加电话抽查、定位核查和查访的频次。当月日常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调整管理等级为严格管理,要求马某每周一次电话或者微信等报告、每半月一次到执行地司法所当面报告。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利用本次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治安处罚的个案,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端正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意识,告知他们不要以身试法。通过个案分析、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一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端正矫正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司法所对马某出现违规行为的原因和心理动态进行剖析,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类似的违规行为。

德清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本案发生、发现过程进行专题讨论,决定在全县开展“防为主防为上”专项活动:一是开展隐患大排查,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排查定位手机有无安装修改定位APP及类似情况、有无持有多部手机情况;二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警示集中教育,通报马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治安处罚案;三是加强社区矫正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力度,线上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重视每半月与公安机关协查工作,加强与检察院联合执法检察。

【案例注解】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针对对科技认知较强,方式方法掌握较为便捷,且自身文化水平不高、遵纪守法意识淡薄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恶意篡改数据、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信息化监管,还要使社区矫正对象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的在矫身份有明确的认识,要求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应正视自己的在矫身份及遵守法律法规。这就要求科学的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分段矫正,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矫正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加强监督管理,掌握了解思想动态,纠正其错误认知和行为。同时应充分考虑如何动员和发挥社区矫正监护人的作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多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沟通交流,使之与执行地司法所一起担负矫正监护责任,特别是在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出现异常情况时,能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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