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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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DGL161665691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男,1995年7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吉林省东丰县。该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2019年12月10日,孙某到东丰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为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在孙某入矫后,针对孙某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村委会主任、村治保主任、孙某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有效的协助司法所对孙某实施监管和帮教。
(二)为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通过查阅档案、个别教育谈话和日常观察等方法,结合风险评估结果,为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1.加强法治教育,不断强化其法治观念,建立起良好的在矫意识和守纪意识,促使其自觉地执行矫正制度要求。2.开展心理健康辅导,针对孙某心理方面所表现出的焦虑、紧张、悲观、退却及惭愧等问题,司法所结合其实际情况,开展心理调适和社会认知等方面的心理疏导,缓解其不良情绪,树立生活信心。
(三)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孙某每周到所里报告家庭、工作和思想状况。组织孙某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刑法、民法等法律知识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为主要内容。安排孙某参加公益活动,增强社会存在感、参与感,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要求孙某每月按时上交一份思想汇报,内容包括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孙某能够较好地落实司法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在孙某入矫的前三个月初期矫正阶段,司法所将其纳入一级矫正管理,主要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并告知其在矫正期间有什么困难或是解不开的心结及时与司法所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尽力帮助,让其安心矫正。通过三个月的矫正,孙某表现良好,能够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对其实行二级管理,每月需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并按要求接受集中教育、参与公益活动等。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孙某办理了手机定位事宜,并告知其遵守定位手机管理使用规定,不得出现人机分离、无故关机、欠费停机等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东丰县范围。司法所通过每日查看监管平台和不定时电话抽查的方式,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六)定期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每月入户走访、当面谈话等方式,准确了解和掌握孙某身体健康状况、精神面貌、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并详细记录,从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与行为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近期帮教计划。同时,对孙某的家庭成员进行宣传动员,要求他们对其动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开展教育矫正。
通过一段时期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已经能够自觉接受矫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日常管理,精神也已振作起来,自卑心理已基本消除。孙某找到了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有了一份不错的收入,也愈发能够积极面对今后的人生。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管理,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转变,取得了明显效果。